違規外出聚餐、持刀威脅醫護人員、私拆郵寄物品、炒作“疫情概念股”……這些行為法律怎麼說?聽律師解答

依法防控是戰“疫”的有力武器,增強法治意識、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

然而在口罩緊缺的特殊時期,有人疑似售賣捐贈口罩;在各部門三令五申儘量不外出、不聚集的環境下,有人居家醫學觀察期間違規外出聚餐;在醫生超負荷連軸轉之時,有人將刀架在他的頸上;在嚴厲打擊發“疫情財”的背景下,有人瘋狂炒作所謂的“疫情概念股”……

針對以上這些與疫情相關的法律問題,法報君採訪了北京市京師(大連)律師事務所政府法律事務部主任安順律師,為大家帶來詳細解答。

01

此前,有人在網上叫賣疑似捐贈的口罩物資,該賣家在自我介紹中稱“國家機關單位行業free”。這種售賣捐贈物資的行為會有哪些法律後果?

用於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物資,屬於公共財產。對於捐贈的口罩,個人沒有權利進行售賣。若該賣家真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相關物資來源於國家機關等機構的工作人員,可能涉嫌構成貪汙罪、翫忽職守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

具體來說,若相關售賣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口罩等公共財物,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涉嫌構成貪汙罪。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尤其是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大量口罩等公共財產遭受損失,或者因此導致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相關人員涉嫌構成翫忽職守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嚴重者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另外,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含相關救災物資)私分個人,數額巨大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慈善法第一百條規定,若售賣捐助物資的相關決定由慈善組織集體做出,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相關責任人員最高可處二十萬元的罰款。另外,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財產,或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即使尚未構成刑事責任,但是,根據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相關行為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02

此前有報道稱,一名被隔離人員強行離開隔離點、強行通過檢測點返回家中。對於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應如何處理? 居家醫學觀察期間違反相關規定,如外出聚餐、聚會有什麼責任?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等,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10日的行政拘留並500元罰款。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執行公務過程中,遭遇相關人員的暴力或威脅阻礙的,還可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居家醫學觀察期間,違反相關管理規定外出聚餐、聚會等,具有增加疫情擴散的風險,屬於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情形,輕者可對其進行教育,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施相應的拘留、罰款等。

對於刻意隱瞞病情或被確診的病人,擅自脫離隔離、故意接觸他人,或者在不特定的場所造成疫情擴散、導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的,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最高可判處死刑,而且承擔民事賠償。

03

近日一男子就醫時,因就診問題導致情緒激動,持刀威脅醫護人員,這種行為有哪些法律責任?

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廣大醫生戰鬥在疫情一線,身心安全應當得到良好保障,相關人員此時持刀威脅,當屬情節嚴重,依據本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可給予涉案人員十日拘留並五百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此外,特殊時期在醫院恐嚇醫生,若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等嚴重後果,情節惡劣的,還可能涉嫌尋釁滋事,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最高可判處五年有期徒刑。若故意傷害或故意殺害醫護人員的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二百三十四條等相關規定,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04

在疫情防控期間,能否以可能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為由,私自開拆他人郵寄物品?這樣做存在什麼法律風險?

郵政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譭棄他人郵件。快遞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除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對快件進行檢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檢查他人快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譭棄、倒賣他人快件。”

如果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快件,根據郵政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若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私自開拆規定行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以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但要注意的是,不得私自開拆不等於不能進行安全檢查,強調的是要依法依規進行。郵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用戶交寄的信件,必要時郵政企業可以要求用戶開拆,進行驗視,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拒絕開拆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快遞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並對經過安全檢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檢查標識。

也就是說,相關承攬業務的企業或其他個人,即使認為相應郵寄物品可能存在傳播新型冠狀病毒風險,除了法律規定外,不得私自開拆他人郵寄物品,但可以依法依規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否則,不僅需要承擔因私自開拆導致的相關民事賠償,而且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05

年後股市開盤,眾多醫藥股實現了逆勢上漲。部分人利用普通民眾的信息不對稱及恐慌心理,編造虛假信息,瘋狂炒作所謂的“疫情概念股”。這樣做可能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根據去年12月28日新修訂的證券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違法編造虛假信息的,相關責任人可能需要承擔相應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證券法第五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訂的證券法將於今年3月1日施行,對3月1日前的相關行為,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違法編造虛假信息的處罰還要參考修訂前的證券法第二百零六條的相關規定。

若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最高可以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

戰“疫”前線,逆行而上的勇士為我們築起疫情防護網,被保護在後方的我們,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對他們最好的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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