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卫生应急处置法律法规,防止疫情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快从重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妨碍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收集、人员登记、车辆检查、流行病学调查、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疫区封锁等管控措施的;
二、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或个人行程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防控措施,故意或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重点区域者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或个人行程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防疫措施的;
三、外出不佩戴口罩,不听从劝阻,制造事端的;
四、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谩骂、侮辱、威胁、伤害医护人员和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员的;
五、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阻碍或妨害医疗物资调配、运输,实施哄抢、侵占、挪用医疗救援物资、设备等行为的;
七、囤积居奇、哄抬各种防疫物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药卫生材料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八、违规组织或参加聚集、聚会、聚餐,以及打牌、赌博,违规开(复)工、开(复)业的;
九、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阻碍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通行,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的;
十、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十一、违规倾倒、处置口罩等含新型冠状病毒的有害垃圾或其他有害物质的;
十二、非法行医,造成误诊、交叉感染等不良后果的;
十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杀害、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四、串联、煽动、组织、参与非法上访、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五、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巴东县人民法院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巴东县公安局 巴东县司法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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