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文衝街道感染一千幾例”,嫌疑人被依法刑拘

2月5日,廣東省公安廳發佈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的通告。通告指出,依法嚴厲打擊涉及疫情的造謠、傳謠行為。散佈疫情謠言,謊報疫情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編造、故意傳播、散佈虛假疫情信息,造謠生事、起鬨鬧事,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2月3日晚上,網傳“朋友侄兒是居委工作人員,文衝街道累計感染人數已經一千幾例”信息,引起市民關注。廣州黃埔警方接報後迅速開展調查。經核查,網傳“文衝街道累計感染人數已經一千幾例”與事實不符,嫌疑人楊某(男,45歲)為顯示其有“第一手資料”而編造虛假信息轉發到網上。

目前,楊某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编造“文冲街道感染一千几例”,嫌疑人被依法刑拘

據瞭解,1月22日以來,廣州警方已落地查處造謠傳謠網民139人。疫情面前,警方呼籲廣大網民朋友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齊心協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編造傳播與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造成嚴重後果最高可判7年

面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國上下眾志成城,共克時艱。但有些人卻背道而馳,居心叵測製造散佈各種謠言……

法律底線不可觸碰,謠言製造者和傳播者當心要被追究法律責任,嚴重的,當心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瞭解到,早在2003年“非典”期間就曾經出現過造謠傳謠的不法行為,當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出臺了《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予以規制。這一司法解釋,同樣適用於本次疫情。

依據解釋第十條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依據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即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棟、章程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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