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村、断路,谁给的权力?

封村、断路,谁给的权力?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从上到下,全国人民拧成一股绳,全力奋战这场没有硝烟的人民战争。

封村、断路,谁给的权力?

这段时间以来,尤其是基层政府、党组织,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将疫情控制在社区、村庄成了整盘大局的关键所在。

我所在的村就从前不久开始进行“封村”。

所谓封村,并不是真正地将村庄封锁起来,不让进、不让出,与目前武汉“封城”的状态并不一样。

主要的做法是将村庄的多个进出口缩减为两个。除了串联其他村庄的主干道一头一尾留有两个可以进出的口子以外,其他进出口全部用土堆、石头等障碍物拦截,行人可以勉强通过,车辆无法通行。

之所以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尽量避免外面人进来、里面人出去。无论是进来还是出去,都存在与病毒接触的可能,只要不走动,不来往,就会大概率降低被感染的可能。

网传一村中封路图片

封村、断路,谁给的权力?

就在前天,作为学生党员,我还主动前往村口协助村干部管控道路通行。看着一辆辆被劝返的车辆,我突然想到一些问题:

“封村”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应该由谁执行?权限有多大?

村民委员会属于群众自治组织,本身并不是行政机关,如果要封村、断路,一定是上级政府委托或者授权,那么,哪一级人民政府才有这样的权力呢?

封村、断路,谁给的权力?封村、断路,谁给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可以看出,疫情爆发后只有省一级人民政府可以宣布封锁某个村庄。县级以上政府只有宣布某村庄为疫区的权力,宣布为疫区后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可以实施停工停业停课、关闭娱乐场所、卫生检疫等措施。

我所在的村尚未有确诊病例,未被宣布为疫区,省一级人民政府也没有宣布封锁村庄。因此,本文认为,村委会设置卡口实施卫生检疫的行为本身并没有法律依据,而通过设置土堆、石头等障碍物封锁其他出入口更是违法的。

除了没有法律依据,封村断路也不能很好地保障村民的权利,甚至有可能使村民人身财产安全遭到威胁,不符合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

在农村地区,一个村庄的占地面积并不小,诸多进出口之间的距离也较为遥远,一旦封锁其他出入口,将人员集中到某几个口子进出,看似更便于解决问题,其实是牺牲了村民出行的自由甚至是被及时救助的权利。

比如,如果某户人家出现紧急情况需要急救车、消防车等,要么就等待土堆、石头被移走,要么像其他车辆一样只能绕道而行,无论哪种都会耽搁宝贵的救援时间。虽然现实中还未出现此类情况,但不能忽视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人民群众的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

疫情以来,我们看到各种关于“封锁”的消息,我家里的浴室生意也随之而停,但是无论是洗浴中心还是电影院,亦或是棋牌室、大型商场,都属于生活非必需的场所。

在与防控疫情的利弊权衡中,选择关闭这些场所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人群接触从而降低肺炎传染的可能。

但是,通行、供水、供电是生活所必需,疫情防控工作也是在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展开,除非疫情到了十分严重的情况并由一定级别的人民政府决定,否则封村断路就没有存在的理由。

各基层政府、党委防控疫情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本次疫情中,也暴露出法律在重大紧急事件面前缺位、无力的问题。其实,最好的方法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让村民从内心深处产生共识,这样进出的人才会越来越少;另一方面,完善法律规定,明晰相关法律解释,对于疫情中故意传播病毒、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按照刑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即可。

封村、断路这种“一刀切”的方法简单粗暴,但不能为了降低工作难度而以牺牲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作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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