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第九号)


宁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第九号)

为有效阻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途径,减少道路车辆不必要的流动,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及宁安市突发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经宁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对宁安市辖区的车辆实行临时限制通行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2月6日0时起,宁安市实行车辆临时限制通行管理,具体解除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通告。

二、限行车辆

1、非本市籍属车辆禁止进入宁安辖区。

2、宁安辖区内非本市籍属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确因急事需出城离开的,驶离宁安辖区后不允许返回。

3、宁安辖区内二、三轮摩托车及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三、限制进入区域

1、S316省道海林至宁安段21KM处联合村以南进入宁安市区域。

2、G333莫延公路三块石村315KM+200m处以南进入宁安市区域。

3、X071宁马线马河乡鹿道村32km处以北进入宁安市区域。

4、宁安市城区(经G201国道的非本市籍属车辆,禁止驶入宁安市城区)。

四、其他限制区域

宁安市辖区所有行政村、自然屯,限行时间内,车辆不允许出村、屯,确急需出村、屯的,需村委会出具证明,由村委会盖章、负责人签字,方可上路行驶。

五、不受限行车辆

1、参与疫情防控、医疗救护、生活保障、应急救援、机要通讯、绿色通道运输、运输应急救援物资、邮政快递等车辆及运送突发重大疾病患者、产妇、殡葬等特殊用车。

2、宁安居民驾驶外地号牌车辆,需随身携带身份证,车内人员必须是宁安居民,接受检查时驾驶人、同车人需出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明。驾驶人或乘车人为外地的,在宁安长期居住或工作的人员需出示工作证明(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或居住证明(到社区或派出所出具)等相关证明材料。

3、以上车辆及人员自觉接受登记、体温检测。

六、本通告由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作出最终解释说明。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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