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子”是否喪失繼承權?

“不孝子”是否喪失繼承權?

百善孝為先,子女贍養父母,不僅是傳統美德,也是法定之責,然而實際生活中,有些子女卻逃避贍養責任,使父母老無所依。《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何種情況下可以剝奪“不孝子”的繼承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也就是說,只有出現《繼承法》第七條所規定的幾種嚴重情節時,才能剝奪“不孝子”的繼承權,但是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

第七條

【繼承權的喪失】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 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 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民]發〔1985〕22號

9、 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10、 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1、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2、 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並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13、 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4、 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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