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相買賣外匯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境外證據怎麼辦

2019年開始實施的《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重點打擊對象,就是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或變相買賣外匯業務。 


地下錢莊非法/變相買賣外匯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境外證據怎麼辦

什麼是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衍生於著名的投機倒把罪,具有典型的 “口袋罪”的特徵。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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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就屬於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在數額《解釋》也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三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曾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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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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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證據提取有什麼一般性規定?

較早涉及境外證據作出規範規定的,是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其規定相對籠統。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偵查機關調取境外證據有三種途徑

一是依照國際條約、刑事司法協助、互助協議或平等互助原則,請求證據材料所在地司法機關收集;

二是通過國際警務合作機制、國際刑警組織啟動合作取證程序,收集的境外證據材料;

三是其他來自境外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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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公司證據並非必然涉及境外證據問題

離岸公司,是指在離岸法區內依據相關法律規範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當地政府對這類公司沒有任何稅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費。商務活動中的離岸公司,一般考慮為方便財務運作和保密性、減免稅務負擔。離岸公司一般要求不得在公司成立地開展經營活動。

因此,一旦出現以離岸公司經營地下錢莊,具體偵辦中就確實會出現到公司註冊地調取證據的問題。但離岸公司本身,只是是商業經營設計問題,而境外證據提取涉及的是涉案證據所在處所問題,兩者並不必然重合。也就是說,如果雖為境外的離岸公司,但對其在我國境內的經營場所的證據提取,並不存在法律適用上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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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訴訟法對鏡外證據有什麼要求呢?

根據刑訴法,刑事司法協助需要依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由國家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此外,高檢規則、高發解釋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均有專門章節,對刑事司法協助及警務合作進行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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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就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看,公安部是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的主管機關,需要請求外國警方提供刑事司法協助或者警務合作的,應當提出刑事司法協助或者警務合作請求書,經省級公安機關審核後報送公安部

對需要通過國際刑事警察組織調查取證的,則應當提出申請層報國際刑事警察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這樣,對司法實務中出現的,由地方公安機關徑行通過微信提取的筆錄證據,首先存在取證主體不合法程序不合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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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證據提取的專門規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並施行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是境外證據取證的專門法。

本法有向外國請求調查取證的專門章節,以獲取證人證言為例,要製作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書附相關材料經所屬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再由對外聯繫機關及時向外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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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案涉外證人證言,往往並沒有履行相關程序,而公訴人又會以“我們提供的證人證言是書證”為由,迴避應有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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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涉外證據的提取,涉及我國警方與邊境外警方存在具體的協作協議同樣應該被遵守

比如在方勝利等人涉嫌走私犯罪案件的法律文書中,法院認定, 該案中境外證據的獲取,符合中國德宏州公安局和緬甸木姐地區警察局,於2013年8月28日在中國德宏州瑞麗市簽署的打擊跨境經濟犯罪警務合作機制備忘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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