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第一章、第二章

全书结构分析

全书分为八章:第一章论述了该篇论文的方法问题;第二章类似文献综述;第三章总结文献综述部分体现的理论缺口;第四五六七章是主体部分,分别对应四重根;第八章是结论。

第一章 绪论

第一章论述了该篇论文的方法问题,注意:此方法不是叔本华哲学体系的建构方法,而是该篇论文中使用的方法。

§1 方法

归同法则(找到共同点,归为一类,最后得到最高概念)和分异法则(把一个综合概念中的各个实体加以区分)的区分,叔本华更倾向于分异法则。

§2 这种方法在目前场合中的运用

分异法则很少被用到,分异原则就是充足理由律这个原则。很多哲学家的错误都是出于对归同法则的运用,忽略了分异法则。叔本华赞成康德重视分异法则。

§3 这一研究的有用性

叔本华试图证明,分异法则并不是我们理智中的先天原则,而是由一些不同的观念产生的,它具有必然性(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和杂多性(分异法则是多个,而不是只有一个)。

§4 充足理由律的重要意义

充足理由律是一切科学的基础。充足理由律把科学中彼此无联系的观念组合起来,构成整体。追问为什么就是追问原因,因为我们都先验地假设了“一切事物都必定有其理由”,这也就是追问各事物的充足理由律。

§5 关于充足理由律本身

定义充足理由律:“任何事物都有其为什么存在而不是不存在的理由。”

第二章 类似于文献综述

§6 充足理由律的第一个表述以及两种含义之间的区别

这种追问一定在很早的时候就有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称之为“不证自明的真理”。

柏拉图:“事物的发生都是必然的,都将由于某种原因而发生;否则它们怎么会发生呢?”

《后分析篇》亚里士多德:“一旦我们认为我们知道了使一件事物成其所以然的原因,这原因就是该事物的真正原因,并且该事物不可能是别的事物时,我们就认为我们完全理解了这个事物。”

叔本华认为亚里士多德这样说是正确的:“一切原则的共同之处就在于,它们是最初的东西,任何事物都是通过这种最初的东西而存在,或者发生,或者被认识。”

亚里士多德一个重要的贡献是,对理由(Grund、Reason)和原因(Ursache、Cause)作了区分。理由Grund是认识和证明一个事物的存在,原因Ursache是认识和证明一个事物为什么存在。

叔本华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处理是混乱的,经常混淆理由和原因的区别。

本节结论:古典作家并未作为真正一致且明确的区分,即区分理由和原因。

§7 笛卡尔

笛卡尔证明上帝的方法是将上帝的广大无限性等同于上帝存在的证明。这种方法将认识理由Reason(上帝存在)代替了因果律中的原因Cause(生成性的现实存在)。——给一个事物下定义和证明它的存在,完全是两码事。

§8 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的确认识到:事物赖以存在的原因(指生成性的原因),不是包含在那个存在的事物的本性和定义内的(指逻辑原因)。

但是,斯宾诺莎认为,事物存在的生成性原因,必定在个事物之外被给予,即指向一个“致动因”。神是万物的致动因。叔本华认为,斯宾诺莎用致动因(Cause)替换了事物存在的逻辑理由(Reason)。

尤其当他论述到自因的时候,笛卡尔本体论证明中把上帝的存在说成出自于上帝的本质或定义,而斯宾诺莎则把它变成了自因。因为实体是自因,且实体是上帝也是自然,所以自然或世界就必然存在,它基于上帝(实体)的存在。上帝本身就包含在世界之中,这就成了关于实在生成的原因。

§9 莱布尼茨

莱布尼茨正式谈论了充足理由律,但他也只说出了一般见解。§10 沃尔夫

沃尔夫第一个将充足理由律的两种主要含义加以明确区分。他强调了不能混淆原因和理由的区别,但他自己都搞错了。因为他划分了三个充足理由律的种类:(1)发生的理由(原因),例如,太阳晒是石头热的发生的理由(原因);(2)存在的理由,例如石头本身能吸热是石头热的存在的理由;(3)认识的理由。

但叔本华批判这种划分,第二个存在的理由实际上就是第一个发生的理由。这节中叔本华已经提到:“属于由一些在先的原因构成的整体环节的一个后果,这些原因都属于发生的理由。”

§11 从沃尔夫到康德之间诸哲学家

§12 休谟

休谟第一个寻求因果规律的可靠性,区分了认知的理由和生成的理由,但并不彻底,止步于“习惯”而不深入探讨“生成性的原因”。不过他也启发了康德进入彻底的研究。

§13 康德及其学派

康德强调了“每一个命题都必须有其理由”与“每一事件都必定有其原因”之间的区别。康德进一步提出的先验唯心主义,将因果律理解为一个先验原则。

§14 关于充足理由律的证明

充足理由律不能被证明。——亚里士多德:“他们寻求没有理由的理由,寻求不是证明的证明。”充足理由律是一切思维和认识的形式和规律,而为什么有充足理由律,则是不可知的。另一方面,叔本华说,正因为我们寻求充足理由律,所以我们已经预设有充足理由律的存在了,那么这种诉说本身就是一种论证。而要去证明这种预设,那就会陷入对我们要求一个证明的合法性本身又要求证明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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