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布:李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发布:李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案


上海法院2019年度“执行不能”五个典型案例


李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案

(虹口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因离婚纠纷起诉被告刘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原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本市大连西路某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6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系残疾人(听力三级残疾),罹患鼻咽恶性肿瘤且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儿子(随其生活,已成年)患有重度焦虑症、重度抑郁症,无法正常工作。经执行网络财产查控系统调查,除系争房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每月养老金收入3000余元,其中母子医药费1000余元、廉租房房租100余元,其余用于日常生活。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10万元,虹口法院依法查封系争房屋。被执行人表示自己所有积蓄已用于化疗,上述10万元系向亲戚借得。因无履行能力,曾考虑出售系争房屋,但因名下有廉租房,根据相关政策不得转让和抵押。也曾考虑房屋归申请执行人所有,申请执行人支付折价款,但申请执行人不愿意。目前,房屋出租获得的每月二千余元租金由租客直接支付亲戚,用于偿还上述10万元借款。因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义务,虹口法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19年9月,执行法官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并询问是否有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如若不能,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二、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是一种客观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虽有系争房屋且也有出售意向,但因政策限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提出系争房屋归申请执行人所有,然申请执行人不愿意。被执行人有养老金收入,但因自身残疾、患有重病且需抚养无法正常工作的成年子,仅能维持生计。综上,本案被执行人客观上无履行能力,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案号:(2019)沪0109执恢793号

撰稿人:沈立、黄海骠、李芸



来源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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