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義氣兩肋插刀 替人作保仍需謹慎

自古以來,不論是在歷史上亦或是在名著當中,從不缺乏義薄雲天的英雄豪傑讓無數人津津樂道,三國時期的桃園結義劉關張,水滸傳裡的及時雨宋江。而到了現代社會,也不乏在兄弟朋友囊中羞澀之時兩肋插刀,或是為他人借貸作擔保之人,然而,我們在欣賞這種行為的同時,也需注意,一旦被擔保人沒有償還能力,可能也會將自己的財產也搭進去。

一時失察,竟走上法庭

李先生與葉先生是相交多年的好友,一日,李先生找到葉先生,告訴他自己想要辦一張信用卡,需要一個擔保人為其擔保,才能夠辦理某銀行信用卡,葉先生欣然同意,為了兄弟就應該兩肋插刀,更何況如此小事。於是,李先生首先與銀行簽署了一份合約,合約當中對還款一項約定:“一、乙方同意承擔信用卡賬戶項下所發生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費用(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滯納金等)、透支利息、透支款;二、乙方本期最低還款金額=上期最低還款金額未還部分+(上期全部應還金額-上期最低還款金額或已還金額)×30%+當期累計未還費用+當期累計未還利息+當期累計透支取款金額×30%,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計;三、若乙方在到期還款日前未能還清當期最低還款額,甲方有權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一定比例收取滯納金。某銀行信用卡收費標準中約定:透支利息按透支額的日萬分之五計算;滯納金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最低5元,最高300元;轉賬手續費每筆按轉賬金額的5‰收取,跨行業務另加2元,最低3元,最高50元。”之後葉先生與銀行簽署了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葉先生表示願意為李先生申請的某銀行信用卡提供不可撤銷的最高額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最高債權額為50萬元;保證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所有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費用(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超限費、滯納金等)、透支利息、復息、罰息、透支款,及其他主合同與信用卡賬戶項下債務及實現債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等);保證擔保期限自主合同債務履行期起始日至履行期屆滿之日後兩年。合同還對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約定。簽完之後,葉先生自認為李先生一定不會透支過多,因此對其是否能夠及時還款也不大上心,而李先生也並未通知其信用卡使用狀況。

直到有一天,葉先生收到法院的一紙傳票,才知道他的好友李先生竟已透支了數十萬難以償還,作為其擔保人的自己需要承擔保證責任,銀行訴請法院要求其將這欠款補上。

法院判決,責任如何承擔

法院認為,本案各方當事人簽署的某銀行信用卡申請表、某銀行信用卡個人領用合約、信用卡最高額保證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恪守履行。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及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李先生取得信用卡後進行了透支,應當按照合約的約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償還全部債務,包含透支款、透支利息、滯納金、手續費等。李先生欠付本金未付,理應承擔繼續給付的責任。綜上,對於某銀行要求李先生償還債務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葉先生作為李先生的保證人與某銀行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因雙方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的最高債權額為50萬元,故葉先生應在50萬元範圍內對李先生因涉案信用卡所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葉先生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李先生追償。

關於葉先生的答辯意見,法院認為,李先生未足額還款並不必然導致停卡。葉先生與某銀行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並未約定某銀行應將李先生的用卡情況全部告知葉先生。現葉先生的全部答辯意見均不能構成其不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故對於葉先生的全部答辯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最終,法院判決:一、葉先生償還某銀行股份信用卡透支本金、手續費及利息、滯納金數十萬;二、葉先生在50萬元範圍內對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葉先生在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後,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李先生追償。

法官說法,如何承擔責任

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當事人在訂立之後就應當受到合同條文的約束,違約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在本案中是一個最高額保證合同,其約定的責任承擔形式是連帶責任保證,對於保證想必大夥都很清楚,通俗來說,就是在借款人還不上錢的時候替他還錢,之後再找他討要。那什麼是最高額保證呢?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是這樣規定的:“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這一條規定應當這樣去理解:

一、最高額保證中的最高額指的是最高債權額限度,即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在一定範圍的擔保金額裡承擔保證責任,換句話說,就是保證人最多能夠替借款人還多少錢,也就是擔保金額的上限,一旦借款人借款數額超出這一範圍,那麼保證人只需對這一範圍內的金額承擔保證責任,對於超出部分則不必承擔,當然,在借款數額少於這一金額時,保證人對這一數額理應承擔責任。

因此在本案之中,葉先生只需要對李先生所透支的等於或少於50萬元的金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葉先生最多需要償還50萬的債務。

二、最高額保證要求發生在一定期間,在訂立合同時,合同雙方會約定一個期間,保證人只需要對發生在這一期間內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對於在期間經過之後才產生的債務,保證人是沒有義務去承擔的。

那麼,某銀行為何直接對二人提起訴訟呢?原因就在於葉先生與某銀行所約定的保證形式——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不同的是,債權人(也就是債主)在債務到期,債務人未及時還款時,可直接通知保證人,要求其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而一般保證則是在向債務人訴求無果後,才能轉而尋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悉心提醒,擔保應當謹慎

樂於助人固然是現代社會所追求、所提倡的一種品質,尤其是對於熟識的親朋好友,也應力所能及地伸出援手,但在如上作擔保的事情上,更應該量力而行。結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法官提醒大家,在為他人作擔保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注意所擔保人的資信情況以及還款能力。在為他人作擔保之前,應當對這個人的財產狀況,信用狀況有所瞭解,萬一這是個“老賴”,亦或是財產出現危機,其對於所借款項難以償還,但自己卻已經為其做了擔保,豈不是吃了個啞巴虧。

2.注意合同的具體內容。對於保證合同的具體內容應當加倍注意,注意約定的是個什麼擔保形式的合同,是否為最高額保證,是否要求對債務人的還款情況有所反饋,保證期間有多長,還款期限有多久,在對這合同內容瞭解把握之後,再作出自己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保證訂立的合同是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

3.對所擔保人的還款情況多多關注,並及時督促其還款。在簽訂了合同之後,並不意味著丟一邊不管,還需要時常進行關注,在還款日期將至,敦促債務人注意時間,及時進行還款,這樣就能減少一些吃官司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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