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护航经济有序发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平、公正、高效、透明的法治环境,是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得以有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企业营商、发展的案件时,注重加强与涉案企业的沟通,并注重实地考察。在加强企业产权司法保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吉林中院民三庭从商标专用权的司法保护、技术开发方面的权益保障两方面入手,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障。

一、商标专用权的司法保护

自2019年4月28日起,吉林中院民三庭共审理知识产权类案件19件。其中,珠海xx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唱公司)诉吉林市船营区xxx音乐广场等9家商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经审理认定,吉林市船营区xxx音乐广场等9家商家的行为,属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本院支持好唱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家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情节及好唱公司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各案的赔偿数额。

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护航经济有序发展

(一)严格审查维权主体的案件证据

好唱公司为证明其为“K”“纯K”“纯K派对party”等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提交了经过公证的商标专用权证书;为证明相关商家存在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交了调查取证的公证书;合议庭根据以上证据,认定好唱公司系相关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并认定相关商家存在在其牌匾、宣传牌、包厢装潢、订包卡上多处位置使用“K”“纯K”“纯K派对party”标识的行为。

好唱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赔偿款数额,提交了证明其商标知名度的相关材料,但对于其实际损失、相关侵权商家的所获利益或商标许可使用费等与确定赔偿数额有关的事实,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合议庭根据以上证据情况,决定法律规范的适用方向和自由裁量的参考因素。

(二)准确适用认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好唱公司提交证据所证明的相关商家存在的在其牌匾、宣传牌、包厢装潢、订包卡上多处位置使用“K”“纯K”“纯K派对party”标识的行为,根据外观主义和一般认知判断,认定相关商家的以上行为构成侵犯好唱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实地考察案涉侵权主体的经营规模

因好唱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相关侵权商家的所获利益或商标许可使用费等与确定赔偿数额有关的事实,故为了酌定赔偿数额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当性,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审理期间,走访多家案涉侵权主体的店面,对其经营规模、客户流量、宣传效果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四)妥当适用法律与适当行使自由裁量

关于赔偿数额,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由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商标许可使用费均不能确定,且好唱公司在庭审中自述,其主张赔偿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无法分开,故合议庭经综合考量,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商家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情节及好唱公司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作为各案酌定赔偿款数额的考量依据。

(五)全面进行相似地区的类案检索

为保证酌定赔偿数额的合理性、经济规律性,合议庭对与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相近似的地区法院,涉及好唱公司维护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案件进行裁判文书的案例检索,并对其行使自由裁量权考量的相关因素、酌定的赔偿款数额予以参考和衡量。

(六)恪守司法职责发文司法建议

吉林中院民三庭充分担负法院的司法职责、社会责任,向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市知识产权局发文司法建议,建议该部门作为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充分发挥常态监管、预警预防的行政职能,望贵局积极行使执法职权、履行监管职责,对我市提供卡拉ok服务的娱乐行业是否存在未经授权使用“K”“纯k”“纯K party”等注册商标,在牌匾、宣传牌、包厢装潢、订包卡上多处位置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进行对外宣传的行为进行彻查,并采取相应措施整顿上述乱象、规范市场行为,以营造吉林市法治营商环境、提升商业领域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技术开发方面的权益保障

在审理的原告霍某与被告吉林市xx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涉及霍某作为技术开发人员,与作为企业的A公司之间针对机械臂自动定位并抓取干豆腐技术进行合作开发,A公司负有向霍某支付研发经费的义务,霍某负有向A公司交付符合技术要求和技术目的的研发成果的义务。霍某诉至我院,以其已经交付研发成果为由,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研发经费,但因霍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完成研发工作并交付研发成果,故吉林中院判决驳回霍某的诉讼请求;同时,A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判令霍某返还已支付的研发经费,但因研发存在风险,霍某为技术研发进行了研发工作,故本院判令研发风险在双方之间合理分担,驳回A公司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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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地考察组织技术实操

本案本诉的争议焦点为霍某是否向A公司交付符合技术要求和技术目的的研发成果。因案涉专业技术,且技术开发系双方共同而为之,故双方当事人是对案涉技术最为熟悉的主体和研发成果的受益主体,故为促进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案涉技术的目标使用地,即A公司车间,进行技术实操(如图一)。经本院组织、双方共同配合,霍某未成功操作机械臂、运行图像识别开发及控制程序,据此,本院认定霍某未交付研发成果,驳回霍某要求A公司支付研发费用的诉讼请求,未让A公司作为积极开发技术的企业,在其向以技术为导向进行发展的道路上,负担不公平的费用。

(二)合理分担技术开发风险

本案反诉的争议焦点为研发失败的情况下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担技术开发风险。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A公司主张霍某未在履行期限内交付研发成果,属于根本违约,但本院认为,其主张实属研发失败的情况。因霍某已经举证证明其积极进行了研发工作,而A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研发失败的原因系霍某怠于履行研发义务等违约行为,故本案应当按照研发失败的责任风险分担问题予以处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对研发失败风险的责任分担进行约定,但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合作技术开发合同本系基于双方各自通过对自身和对方的技术、资金等方面能力的认知和判断,从而对研发风险进行合理预估之下共同订立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研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风险应当在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据此,本院驳回了A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在保护A公司进一步研发费用损失的同时,保护了作为技术开发人员的智力付出应得的收益;如此分担,对于存在失败风险的技术研发事业,从司法裁判上进行利益平衡,并形成技术合作开发双方的行为规范的预判,从而促进技术研发事业的积极发展,促进产学研调动、企业发展技术性导向、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良性互动与发展。

(三)积极调解兼顾利益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技术合作开发系利企、利人、利国的民事行为,研发失败并非任一方所期待的结果,故秉着定分止争、化解纠纷的原则,合议庭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期冀达成互谅。虽然最终因数额存在差距而没有达成调解,但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意见的充分表达和对办案法官意见的充分听取,为双方当事人最终接受判决垫定了充分的心理基础。

吉林全面振兴发展,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作为支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优势,主动发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竭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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