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新规出炉,苏州的有房一族要注意了!这会影响你的信用记录

在苏州租房的小伙伴们注意啦!

房东和租客都看过来哟!

江苏省最新规定!

出租房屋不登记信息将被记入信用记录!


突发!新规出炉,苏州的有房一族要注意了!这会影响你的信用记录


近日,江苏省政府公布了

《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


突发!新规出炉,苏州的有房一族要注意了!这会影响你的信用记录


从2020年1月1日起

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

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

未按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突发!新规出炉,苏州的有房一族要注意了!这会影响你的信用记录


《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1月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

2019年11月16日


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租赁用于居住的房屋及相关人员实施信息登记、治安防范、法治宣传等治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租赁住房治安防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维护租赁住房治安秩序。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租赁住房居住信息登记工作,建设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查核租赁住房居住信息;

(二)对租赁住房治安情况开展巡查、检查,通报租赁住房治安状况;

(三)接受并处理对租赁住房治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四)指导出租人、承租人和相关主体做好治安防范措施,落实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要求;

(五)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的其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租赁住房和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制,依托上级有关部门设在基层的办事机构和各类工作人员,组织实施租赁住房居住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整治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制定本村、本社区租赁住房治安防范公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一)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以下简称申报登记信息);

(二)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三)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四)发现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对租赁住房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承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一)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经办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实际居住人的身份信息;

(二)属于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三)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四)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五)发现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安全使用租赁住房,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指导,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房屋租赁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登记有关信息,落实治安责任。

单位承租住房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治安责任。


第十一条有租赁住房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履行治安责任,协助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人、承租人和相关主体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出租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管理租赁住房的,还应当申报登记受委托人基本信息和委托内容。


第十三条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之日起7日内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如实申报登记信息,申报登记信息的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工作单位(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房屋地址、产权信息、租期、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居住人员信息等住房情况。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开通移动端办理通道,方便出租人申报登记信息。公安机关运用信息化手段采集、查核信息,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出租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之一申报登记信息:

(一)通过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主申报;

(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

(三)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出租住房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

(四)通过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转报;

(五)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转报。

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登记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收到登记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信息之日起7日内转报公安机关。

已经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出租人不再申报登记信息。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和办理点向社会公示租赁住房登记信息的内容、依据、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等,提供登记表和填写样本,为出租人、承租人及相关主体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发展改革等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告知出租人、承租人及相关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共同维护租赁住房安全管理秩序。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租赁住房集中地区定期走访并进行安全检查,对租赁住房结构和使用性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电气燃气设施、车辆充电停放等进行日常巡查,巡查情况及发现租赁住房存在的安全隐患,形成检查记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发现租赁住房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接到对违反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行为的投诉、举报的,属于治安管理范围的,由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置;属于住房租赁、消防等管理范围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等部门和单位及时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租赁住房信息共享机制,整合、联通租赁住房信息,建设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平台,逐步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租赁住房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租赁住房治安管理需要向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调取有关数据,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对违反租赁住房治安等安全管理行为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向上滑,查看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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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出租房屋不登记信息将被记入信用记录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对申请贷款、出行乘坐飞机高铁

办理信用卡都有影响!


所以,新规定不执行的话

后果很严重

二房东、非法群租房颤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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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具体的各项细节

接触君接下来就给大家好好说说

快拿出小本本记好咯


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


一租房必登记,否则依法处罚


根据《管理规定》,出租人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申报登记信息的内容包括:


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工作单位(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房屋地址、产权信息、租期、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居住人员信息等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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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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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请登记


共有五种渠道:


(一)通过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主申报;

(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

(三)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出租住房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

(四)通过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转报;

(五)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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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出租人不再申报登记信息。


管理规定中特别提出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开通移动端办理通道,方便出租人申报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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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人承租需设立管理人员


根据《管理规定》,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登记有关信息,落实治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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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项规定

有小伙伴可能要说

这是不是意味着要多交税呢

事实上,新规只是要求留存房租合同等备查

税务部门暂时没有根据填写内容让房东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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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出租登记也不仅仅是为了交税

更是为了及时能掌握租赁状况

及承租人的实际情况

实现群租房的有效治理

进一步加强租赁住房治安管理

除了能保障了房东的权益之外

新规中还规定了租赁住房

应当符合房屋租赁和消防安全标准

这也为小伙伴们提供了更安全的居住环境

可是一个双赢的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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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目前苏州执行的

是什么政策呢?

一起来看看吧!!!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早在今年5月1日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就正式实施

条例实施以来

苏州各相关部门严格遵守规定

积极整治不符合规定的出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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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隔断出租,减轻租户经济压力


根据《条例》:出租人应当以一间设有外墙窗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以下统称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


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但是,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除外。


起居室(厅)允许隔断出租的,应当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应当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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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各级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集中充电场所、设施。电动车不能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和电梯前室停放或者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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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以下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① 属于违法建筑的;

②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③ 经依法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用于居住的;

④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⑤ 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

⑥ 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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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住面积和人数要求


出租的每间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出租的每间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但是,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其承租的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其承租的房屋。


转租房屋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住房租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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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租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一)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窗户和阳台确需安装金属栅栏等设施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不得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

(三)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民自建低层、多层出租房屋,应当在二层以上的每层设有外墙窗户的部位至少设置一部用于公共逃生的软梯;

(四)三层以上的居民自建多层出租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结构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金属楼梯;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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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租人要给租户提供以下设备


出租人应当在出租的每间居室配备防烟雾口罩、报警哨、手电筒。


房屋出租给两户以上承租人的,出租人应当在出租房屋内配置至少两具三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者相应量的其他灭火器。


出租房屋内出租居室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十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每间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在公共区域安装应急照明灯,并在每间居室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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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安全最重要

租房新规范,安全你我他

希望小伙伴们在租房的时候

都能顺利找到合适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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