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卖淫被判刑

本报讯 近日,光泽县检察院起诉的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判刑,光泽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今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租赁位于光泽县杭川镇坪山路某地房屋,先后容留三名卖淫女在租住房内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台费。庭审中,高某某辩称自己只是容留他人卖淫,三名卖淫女都是自愿从事卖淫活动,自己从未强迫。根据相关法律,只要行为人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且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不论卖淫人员是否系自愿,都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行为。 (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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