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退休人員到底是不是勞動關係?看看全國各省市都是怎麼認定的

1

認定為勞務關係的省市

北京、廣東、重慶、河南

典型案例裁定:

北京:

北京高院(2017)京民申3964號裁定書認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本案中,馮某出生於1964年5月3日,其於2015年5月1日到某公司工作,此時馮某已超過女職工50週歲的法定退休年齡,其與某公司建立的並非勞動關係。

廣東:

廣東高院《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1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

廣東高院(2017)粵民申1541號裁定認為,本案中,柳某於2013年2月7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規定,柳某與某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於2013年2月7日依法終止,故一、二審法院認定2013年2月7日之後,柳某與某公司之間形成勞務關係,對柳某關於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的訴請不予支持並無不當。


2

認定為勞動關係的省市

湖北、山東、陝西、廣西、內蒙古

典型案例裁定:


湖北:

湖北省襄陽(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鄂06民終2751號民事判決書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並未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排除在其調整範圍之外,也未禁止用人單位招用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因此,勞動者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能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能形成勞動關係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之間的法律關係不能認定為勞動關係。但牛喜蘭不屬於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故不能將牛某與某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排除在勞動關係之外。

內蒙古: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2017)內0103民初324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呼和浩特市邦爾勞務派遣有限責任公司系用人單位。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權利,用人單位和國家應為其提供相應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本案中,孫某入職後至今未辦理社會保險,其雖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因此,被告關於孫某與被告之間為勞務關係的抗辯,不成立。


3

裁判意見不統一的省市

上海、江蘇、浙江、貴州、遼寧、四川


典型案例裁定:

上海:

勞務關係認定: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12年第1期)》第4條關於已屆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係認定問題中認為,對於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繼續留用,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勞動關係處理;對於達到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繳費年限不夠,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補繳社保費就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與再就業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按勞務關係處理。

勞動關係認定:

上海高院(2017)滬民申290號裁定認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只有在用人單位未解除勞動合同、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情況下,雙方才存在勞動關係。

江蘇:

勞務關係認定:

江蘇高院(2017)蘇民申1722號裁定認為,關於2012年4月18日之後,鄭某與某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鄭某於2012年4月18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某公司的勞動關係終止。原判認定自2012年5月起,鄭某與某公司之間不再構成勞動關係,並無不當。鄭某申請再審認為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與某公司依舊構成勞動關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納。

勞動關係認定:

江蘇高院(2017)蘇行申1533號裁定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並不禁止用人單位聘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屬於《勞動法》的調整對象,與用人單位之間成立勞動關係。


看完各省市的相關案例,想必大家在日常操作中會得到一些啟發,一定要記得與招用的退休人員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更多法律知識可諮詢公眾號:徐州律師石懷傑

江蘇六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副主任,民商法律事務部部長。畢業於清華大學法學院,獲法律碩士學位,曾在徐工集團公司律師事務部擔任合同委員會委員,現為徐州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專家輔助人。現主要從事合同糾紛、侵權和刑事辯護業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