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是否有權強制拆除房屋,強制措施與強制執行有何區別?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行政機關採取的強制手段,通常是為了迅速查處違法行為而作出的臨時性處置;而行政強制執行是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為執行該行政處罰所採取的強制手段,二者具有顯著區別。

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屬於行政處罰決定,進而作出的強制拆除行為則是屬於為執行行政處罰決定而實施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強制拆除行為並非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而是屬於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的行政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規定,城管局無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為的職權。

城管局認為《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授權其行使對未經規劃部門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和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其據此對涉案房屋採取強制拆除措施,符合法律規定。城管局認識混淆了對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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