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文等17人涉黑案件一审宣判


张新文等17人涉黑案件一审宣判

2019年12月13日,罗田县人民法院对张新文、王前进等17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一案一审宣判。

张新文等17人涉黑案件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新文、王前进先后网罗他人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谋取经济利益;以软暴力、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罗田县胜利镇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及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判决: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张新文有期徒刑十九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600万元;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王前进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分别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9年-10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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