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O公司接受药企虚开发票,被罚3607万元!还有不虚开的药企吗?

近两年,偷逃税款已成为医药行业查处的重点,“两票制”+“营改增”改革后,行业内大批CSO公司涌现,大量生产企业利用CSO规避商业贿赂风险。

事实上,税收违法现象曾在医药圈普遍存在。


01

医药公司虚开发票 被罚3607万


随着医改推进及流通监管力度加强,税务部门也在加大对医药行业的稽查力度,查处对象除了传统的偷税漏税,重点就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且将其与流通大整治、两票制实行等挂钩起来。


来看税务局日前公布的一则处罚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京税稽罚告〔2019〕6000011号

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27423064553

纳税人名称:北京瑞安华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8月21日起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经检查,你单位在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取得由广东亿轩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8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87173612.97元,税额14819515.27元,价税合计101993128.24元。上述8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虚开。其中8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你单位2015年至2016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且结转当年商品销售成本。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64份,并抵扣税款且结转当年商品销售成本,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少缴税款共计36071312.63元,现拟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共计36071312.6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签章)

2019年 12 月 04 日


看到这个税务处罚通知,估计很多人是有点懵逼的。


之前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于2012-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共计468份,金额37052336.12元,税额2223141.03元。公司于2009年-2012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10家公司虚开的普通发票共计505份,金额68536205.39元。医药公司接受虚开的咨询费发票,好歹还可以解释为接受咨询服务。


你一个咨询公司,竟然去接受医药公司上亿元的虚开发票,不是摆明了自投罗网吗?咨询公司这么缺乏智商,还怎么给人做咨询?

出于好奇,用企查查查了一下,才发现不是这么回事。原来这个咨询公司此前一直是医药公司,先后叫过“国瑞华泰(北京)医药有限公司”、“国瑞华康(北京)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国门蓝盾医药有限公司”,2012年工商注册,2013年增资,实收资本增加到560万元。


所以,这家公司此前一直是从事医药行业的。


北京税务稽查局于2017年8月21日进行稽查。

从工商信息,公司于2018年7月完成了一波操作:

减资,从560万元减到100万元;

变更股东,原股东鲍文红、于海兵变为吴永山;

变更法定代表人,由王宇 变更为吴永山;

在2019年4月2日,该公司因为“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工商局列入异常经营名单。


之前,公司的股东就没有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过这波操作后,这家公司应该就是一个被弃的公司。


那么,之前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否会为偷税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税款及行政处罚是否会追缴到相关自然人?当然,从法律上来说,有限公司是责任主体,但如果公司资金被相关人员不当转移,应该是可以追缴的。


而且,在明知税务稽查可能公司要被罚,公司通过减资拿走出资,2018年的这波减资是否合法?

公司背后控制人能否成功地金蝉脱壳?尚需拭目以待。

CSO公司接受药企虚开发票,被罚3607万元!还有不虚开的药企吗?


02

税务局发现企业偷漏税的3大原因


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已经对医药产业、医药卫生事业产生了严重侵蚀。

日前,一场关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环节诚信体系和惩戒体系建设的专题研讨会议在京召开。此项会议意义重大,是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致力净化医药市场环境,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的组合拳之一。

虽然国家正在加大力度打击企业偷税漏税的现象,但如今企业中的偷税漏税的现象还是不少,发票多抵扣、虚列费用之类的问题较为常见,但是不少人会疑问税务局究竟是如何发现企业的偷漏税行为?又是如何查处偷漏税行为的呢?

通常,税务局发现偷漏税的手段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举报。比如举报不开发票、偷漏税,还有离职的财务举报(很大比例)、竞争对手举报等,这个大家都懂,不需要多说,这个主要针对的是中小企业。


第二种是查上下游企业的时候连带查出问题的。比如查到虚开发票的企业,接受虚开的抵扣方就肯定有问题,无非是主观故意还是不知情的区别,不知情的要做进项转出,故意的可能要坐牢。


第三种是目前税务局最常用的,系统比对。国税局有一个风险识别系统,会自动根据企业的各类报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报表等)的信息分析疑点。

举个栗子,如果一个工业企业常年水电耗费很高却始终保持亏损,就是一种反常现象(

反常即妖),这个时候税务局就要去查一下了;金税三期上线后,每一张专用发票都走系统,清清楚楚,这样查起来就更加容易了。


03

启示


1、只要涉及增值税虚开发票谁也洗不干净!

以后切记,找发票这种事情,千万不要自己干!

2、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是风险小?


从税务公布的案件来看,查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判刑的确实少,但是如果是虚开的金额这么大的,确实需要小心。

金税三期上线之后,税务是很容易查出发票的流向的,虚开金额很大的话是很容易被发现的。


3、严控下的高工资能隐瞒吗?


金税三期之后,企业必须全员全额申报个税。现在的税务局大数据系统,是可以大体评估出企业的同行业基本工资待遇的,比如都是畜牧业,同类型的企业的销售人员的工资和提成方案应该不会差距太大的,这是市场规律。如果同行的工资每月都是10000元,你们公司是5000元,税务肯定会纳税风险评估。


4、找供应商高开发票是否会被查出来?


税务大数据上线之前,税务系统对发票的数量、单价、产品名称等,监控的并不准确。金税三期之后呢,每个货物都有他唯一的编码,这个时候如果再找供应商虚开,你能确保你们双方的数量、单价和品名对的上吗?供应商的供应商呢?是不是也是这么个问题呢?


5、不要随便用自己的账户成立小金库

医药人,每天都在政策的刀口上砥砺前行。

但不管怎样,合法,合规,合理的一定是万变中的不变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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