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拆遷,收到兩個“責令”,你該怎麼做?


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很多老百姓都不願意自己的房屋或者土地被納入拆遷範圍,有的採取暴力抵抗,有的採取避而不見。但是都會收到這兩個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和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文件,很多人不知道這兩個文件有什麼用,但是你需要知道的是,從你收到文件的開始,就意味著你家房屋已經邁入了被強拆的大門。

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1.法律條文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作出的行政機關

我們都知道作出責令交出土地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只能是縣、市、省國土資源局。但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看到鄉級政府的土地管理所、城市管理局、綜合執法局、城建部門、規劃部門、拆遷指揮部、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名義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在這裡上述機構機關是無權作出此決定的,大家需要注意。

並且是以書面的形式作出並且送達。

3.實施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徵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徵地行為;(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在這裡我們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所以,如果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求被徵收人交出土地並強制執行的,是不合法的,其沒有強制執行權。

4、責令交出土地的時間限制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以後,該怎麼辦?

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後,被徵收人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又不履行此行政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在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這裡我們需要注意的《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因此,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需要履行催告前置程序。向被徵收人發出催告書,並只有在自送達之日起10日後被徵地拆遷人沒有履行主動交出土地義務的情況下,該土地管理部門才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是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的。如果我們收到了責令交出土地的要求,需要查看主體、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作出機關是否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強制執行的機關是否為人民法院、是否滿足責令交出土地的四項要求、是否履行催告前置程序等。所以,被責令交出土地時,大家不要慌張,首先就是按照剛才說的方法查看所有的程序是否都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要及時諮詢專業的律師,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責令限期自行拆除決定

1.法律條文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

2.作出的行政機關

有權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體應當是縣、市、省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縣、市、省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限拆決定,但是最後做出行政強拆的主體可能是縣、市或省政府的國土、規劃、城建等部門。應當載明行政相對人、標的、日期、救濟途徑等內容。

3.實施的前提

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因此,在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會被認定為是違法建築。而一旦被認定為是違法建築,主管行政機關可以依據《城鄉規劃法》對該建築的權益人下達《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

4、責令交出土地的時間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5.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以後,該怎麼辦?

行政機關出具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裡應當載明行政相對人、標的、日期、救濟途徑等內容。一旦行政機關未按照法律規定出具《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都屬於違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大家在遇到徵地拆遷的過程中,收到這兩個“責令”,不要不當回事,丟棄一旁,把握不準的情況下,可以對照著上面的講解進行逐一分析,或是及時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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