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騙貸罪?騙貸款罪如何量刑?一般判多久?


什麼是騙貸罪?騙貸款罪如何量刑?一般判多久?

有的人犯罪手段是非常高明的,並且連銀行等金融機構都會上當,特別是在騙貸款方面的是常用的手段,那麼關於騙貸款罪的話,該怎麼處分?

騙借款罪該怎麼處分?

騙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 新設罪名。刑法第175條規則的多種犯罪之一,“以詐騙手法獲得銀行或許其他金融機構借款、收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許其他金融機構形成重大丟失或許有其他嚴峻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並處或許單處分金;給銀行或許其他金融機構形成特別重大丟失或許有其他特別嚴峻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分金。”

本罪與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等類似罪名的差異

騙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運用詐騙手法騙貸款,差異點在於行為人片面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對行為人片面上沒有非法佔有意圖,或許證明其非法佔有意圖證據不足的,只能認定為騙得借款罪。

騙得借款罪與高利轉貸罪均設置在刑法的同一條中,兩罪片面上均沒有非法佔有借款的意圖,但在客觀行為上存在必定類似性。

假如行為人騙得借款今後再高利轉貸給別人,其行為就可能一起契合騙得借款罪與高利轉貸罪,最終挑選適用哪一罪名,要歸納考慮行為人的違法所得、銀行或許其他金融機構的丟失等情節。

關於形成銀行或許其他金融機構重大丟失的,一般挑選認定騙得借款罪,以傑出犯罪行為的詐騙性和對金融次序的嚴峻危害性特徵;假如沒有形成銀行或許其他金融機構重大丟失的,行為人經過轉貸牟利的,一般傾向於認定為高利轉貸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0年5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子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則(二)》(下稱《規則(二)》)第二十七條規則,凡以詐騙手法獲得借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許以詐騙手法獲得借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形成直接經濟丟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許雖未到達上述數額標準,但屢次以詐騙手法獲得借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形成重大丟失或許有其他嚴峻情節的景象(以上簡稱“四種景象”),應予立案追訴。在此之前,公安部經偵局已率先於2009年作出了《關於騙得借款罪和違法發放借款罪立案追訴標準問題的批覆》,其基本精力與上述規則也是共同的。不過應留意該解說的溯及力問題。關於刑事司法解說的時刻效能,“兩高”《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說時刻效能問題的規則》建立的是“無舊重新,有舊從舊兼從輕”的做法,且規則關於在司法解說施行前已辦結的案子假如無過錯就不再變化。

1、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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