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拖车费、停车费,到底该不该付?


发生交通事故,拖车费、停车费,到底该不该付?

某年10月14日,天气佳,无雨无雪无雾,灯光尚可,A君驾车东西走向正常行驶至雁塔区某十字路口,突遇南北走向电动车一辆,搭载成人一名,携带工具若干,因闯红灯发生碰撞,致一人伤,车辆受损。发生事故后,立即报警处理,拍摄车辆现场照片,机动车尚能正常行驶,交警因事故现场多个摄像头均无法显示画面且机动车车主不能提供行车记录仪画面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明确责任为由,当场扣押车辆并呼叫拖车将事故车辆拖移至交警指定停车场(西安市某佳汽车停车场,位于雁翔路,据查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30万元,实缴不详)。后交警队以无监控、无法查证现场证人、无法落实责任为由继续扣押车辆,期间多次电话让双方协商处理,称处理后可随时取车。扣车24天后,交警通知A君前往领取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称对车辆刹车制动系统、灯光装置等进行了检验,认为照明、信号装置性能不符合相关规定。A君收到后当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未获答复。其后11月15日,通知A君取车(未认定事故责任),16日答复称检验并非必要,且信号装置(右前雾灯不亮)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联系,且是否由于事故撞击造成无法确认。随后,A君携带交警出具的白条一张(上有交警签名及其个人印章)前往前述指定停车场取车,被告知需要先缴纳拖车费方可离场……

故事到此结束!!!

那么问题来了?

一、什么情况下交警可以扣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律师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当事人无争议,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不存在需要交警部门收集证据证明事故责任的情况,不需要扣车。扣车是否必要,需要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确定,不是交警部门或者现场处理事故的交警说了算,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注意是“可以”但不是“应当”或“必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且妥善保管扣留车辆。扣留车辆不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属于违规行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扣车行为,扣车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行政机构承担。

二、什么情况下交警可以拖车?拖车费应当谁来承担?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上述法律规定可见,针对违停,交警部门可以拖车,然而关于其他情况下的拖车,法律并无规定。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如果不能移动,当事人是否可以自己呼叫拖车?事故车辆在不影响行驶的情况下, 交警是否可以强制拖车?在事故处理结束当事人取车时被索要高额拖车费是否应当?

律师意见:事故发生后,车辆不能移动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拖车公司,交警强制指定或未获许可直接呼叫拖车公司均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当事人选择的拖车公司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拖车费用。交警部门呼叫或指定的拖车公司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费用。在事故处理结束当事人取车时被索要高额拖车费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支付。若停车场不允许当事人取回被扣押车辆,应当承担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在事故车辆不影响行驶的情况下,交警不能强制拖车,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行驶至处理事故的指定地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可见,处理事故的交警管理部门不得指定停车场停放事故车辆。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是交警部门的单方行为,并未征得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车辆所有人同意(当事人同意承担停车费),因此该行为对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车辆所有人不产生拘束力。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可见,扣留车辆期间发生的停车费当事人无需支付,在接到领取车辆的通知后逾期领取车辆发生的费用,自己承担。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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