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签一次性包死价合同,遇到原料价格猛涨,合同价格可改吗

前言

在工程建筑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总价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合同约定一次包死价,属于固定总价合同,时,是不予以任何调整,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但是相信多数承包方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已经跟建设方签订一次性包死合同,按照规定,价款结算是不能有所改动,但是在修建的过程中,遇到原材料猛涨,甚至超出了承包方能够承受的范围,为了加少损失,是否可以要求改动原合同价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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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价格事实依据:价格异常波动需达到一定的标准!

为了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签订的合同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这样的依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中事实依据主要为现阶段出现的原材料的价格异常波动。什么叫价格异常波动?价格的异常波动一般指价格的上涨或者下跌,超出了订立合同的时候,人们正常可以预料的幅度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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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价格异常波动表现为,某材料的价格波动超出一定的尺度,它与一般价格正常涨跌不同,它必须有一个阶段性的异常波动,或者从生产经营的角度,是在一个生产采购周期超过一定的生产采购周期的波动。比如,我的生产采购周期是一周,也就是说我每周采购一次材料,如果我刚采购完材料,那么市场价格上涨了,而后在我第二次采购材料的周期,价格又回落了。那么价格的异常波动对我而言是没有影响的,那么它就不构成我调价的依据,价格异常波动必须是超过一定的生产周期,这样才可能构成对我的损害,也就才可能构成调价的事实。因此对于价格异常波动的标准和认定,也是决定一次性包死价合同是否可以调整的一个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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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价格异常波动的标准在全国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各个省市会根据不同的市场情况订立标准,比如吉林,它明确规定施工合同其主要材料以工程中标价为基数,价差在10%以内含十,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十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调整价格法律依据:司法解释将情势变更条款化为操作性规范

在要求调价的过程中,还会遇到一定的问题,比如,某材料价格波动达到了该市价格异常波动的标准,施工单位承包方会拿着这些调价文件去找建设单位要求调价,但是实际上,建设单位往往都会以这种调价文件不是地方性法规,也不是政府规章为由,认为它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所以不给予调整价格! 因此当施工单位用这些调价文件找建设单位调价的时候,往往不被采纳。那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值得欣慰的是,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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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这条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到,原来的情势变更条款(价格异常波动条款)变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规范。这就是司法解释对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也是调整一次性包死价合同的法律依据。

结语

所以,一次性包死合同签订以后,如果市场价格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重大变化,而且这种重大的变化,既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商业风险,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的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时候,就属于出现了情势变更的情况,就可以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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