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籤一次性包死價合同,遇到原料價格猛漲,合同價格可改嗎

前言

在工程建築行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分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總價合同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可調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可調單價合同合同約定一次包死價,屬於固定總價合同,時,是不予以任何調整,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結算。但是相信多數承包方都遇到過這樣的問題,已經跟建設方簽訂一次性包死合同,按照規定,價款結算是不能有所改動,但是在修建的過程中,遇到原材料猛漲,甚至超出了承包方能夠承受的範圍,為了加少損失,是否可以要求改動原合同價格呢?

施工單位籤一次性包死價合同,遇到原料價格猛漲,合同價格可改嗎

調整價格事實依據:價格異常波動需達到一定的標準!

為了體現合同法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修改簽訂的合同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據。這樣的依據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其中事實依據主要為現階段出現的原材料的價格異常波動。什麼叫價格異常波動?價格的異常波動一般指價格的上漲或者下跌,超出了訂立合同的時候,人們正常可以預料的幅度和範圍。

施工單位籤一次性包死價合同,遇到原料價格猛漲,合同價格可改嗎

具體而言,價格異常波動表現為,某材料的價格波動超出一定的尺度,它與一般價格正常漲跌不同,它必須有一個階段性的異常波動,或者從生產經營的角度,是在一個生產採購週期超過一定的生產採購週期的波動。比如,我的生產採購週期是一週,也就是說我每週採購一次材料,如果我剛採購完材料,那麼市場價格上漲了,而後在我第二次採購材料的週期,價格又回落了。那麼價格的異常波動對我而言是沒有影響的,那麼它就不構成我調價的依據,價格異常波動必須是超過一定的生產週期,這樣才可能構成對我的損害,也就才可能構成調價的事實。因此對於價格異常波動的標準和認定,也是決定一次性包死價合同是否可以調整的一個關鍵所在。

施工單位籤一次性包死價合同,遇到原料價格猛漲,合同價格可改嗎

目前,關於價格異常波動的標準在全國還沒有統一的標準,各個省市會根據不同的市場情況訂立標準,比如吉林,它明確規定施工合同其主要材料以工程中標價為基數,價差在10%以內含十,由施工單位承擔,超過十以上部分的價差由建設單位承擔。

調整價格法律依據:司法解釋將情勢變更條款化為操作性規範

在要求調價的過程中,還會遇到一定的問題,比如,某材料價格波動達到了該市價格異常波動的標準,施工單位承包方會拿著這些調價文件去找建設單位要求調價,但是實際上,建設單位往往都會以這種調價文件不是地方性法規,也不是政府規章為由,認為它不具有強制約束力,所以不給予調整價格! 因此當施工單位用這些調價文件找建設單位調價的時候,往往不被採納。那這個時候該怎麼辦呢?值得欣慰的是,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一個司法解釋,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施工單位籤一次性包死價合同,遇到原料價格猛漲,合同價格可改嗎

司法解釋的第26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根據這條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看到,原來的情勢變更條款(價格異常波動條款)變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規範。這就是司法解釋對於情勢變更的規定,也是調整一次性包死價合同的法律依據。

結語

所以,一次性包死合同簽訂以後,如果市場價格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到的重大變化,而且這種重大的變化,既不屬於不可抗力,也不屬於商業風險,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的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時候,就屬於出現了情勢變更的情況,就可以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施工單位籤一次性包死價合同,遇到原料價格猛漲,合同價格可改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