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获赔偿 改革红利提前享

2019年11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出台《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在此背景下,杨陵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现场获得赔偿。

原告李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其妻王某与被告周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李某、王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二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和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李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周某负次要责任。周某驾驶的出租车属杨凌某出租车公司管理,且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双方就李某、王某的损失未能达成一致,李某、王某诉至法院。经过两次庭审及主审法官多次调解,被告周某与二原告达成了调解意见,但此刻保险公司始终坚持按农村标准对原告王某进行赔付,原告要求必须以城镇标准计算,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无法继续。刚获知该《意见》的消息,主审法官就急忙联系保险公司,商议保险公司能否考虑政策变化及现实情况,在《意见》正式适用之前按照城镇标准对原告进行赔付,最终保险公司同意了该项建议。在法院的主持下,这起交通事故案件终于得到了圆满化解,原告也提前享受到了改革的红利,顺利拿到了赔偿款。

省高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不仅有利于全面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要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的重大部署,也有利于加强对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白新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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