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市:情侣琐事争吵 烧车泄愤担责

近日,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教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教某与被害人田某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5月9日,教某与田某签订买卖车协议,约定教某将自己的一辆轿车以20万元卖给田某,并将车辆交给田某。2018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教某因事到田某住处想要回车辆,期间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教某打了田某一巴掌并踹了一脚。后田某将车辆钥匙交给教某,当日晚21时许,被告人教某酒后与田某微信聊天过程中又发生冲突,教某用车上的擦车抹布和卫生纸将车后座点着火后离开现场,导致该轿车全部烧毁。经鉴定,被告人教某所烧毁的轿车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15.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教某故意烧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庭审中,被告人教某自愿认罪,但认为烧毁的车是自己的。本案涉案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间,所有权发生转移。被告人教某与田某签订买卖车协议,教某处分自己的车辆是自愿的,且履行了交付,因此,涉案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已是实际占有人田某,只是车辆未办理变更登记,教某只是名义上的所有人。鉴于被告人教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取得了田某的原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作为恋人,彼此本应当相互珍惜,互谅互让,遇到问题心平气和的沟通解决,而不是采取过激行为,害人害己。(郭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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