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爾古納市:情侶瑣事爭吵 燒車洩憤擔責

近日,呼倫貝爾市額爾古納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故意毀壞財物案,被告人教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教某與被害人田某確立戀愛關係。2018年5月9日,教某與田某簽訂買賣車協議,約定教某將自己的一輛轎車以20萬元賣給田某,並將車輛交給田某。2018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教某因事到田某住處想要回車輛,期間二人發生爭吵,被告人教某打了田某一巴掌並踹了一腳。後田某將車輛鑰匙交給教某,當日晚21時許,被告人教某酒後與田某微信聊天過程中又發生衝突,教某用車上的擦車抹布和衛生紙將車後座點著火後離開現場,導致該轎車全部燒燬。經鑑定,被告人教某所燒燬的轎車市場零售價為人民幣15.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教某故意燒燬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庭審中,被告人教某自願認罪,但認為燒燬的車是自己的。本案涉案車輛本質上屬於動產範疇,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於動產買賣合同的規定,應視轉移佔有為交付時間,所有權發生轉移。被告人教某與田某簽訂買賣車協議,教某處分自己的車輛是自願的,且履行了交付,因此,涉案車輛實際所有權人已是實際佔有人田某,只是車輛未辦理變更登記,教某隻是名義上的所有人。鑑於被告人教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取得了田某的原諒,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故作出以上判決。

作為戀人,彼此本應當相互珍惜,互諒互讓,遇到問題心平氣和的溝通解決,而不是採取過激行為,害人害己。(郭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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