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危險多、被抓擔刑責——長春交警雙陽大隊11月26日晚查獲一男子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9年11月26日20時25分許,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雙陽區大隊三中隊夜巡分隊民警巡邏至東雙陽大街與外環路交匯附近時,發現一輛號牌為吉AKXXX4的小型轎車行駛狀態異常,民警遂將該車截停並對駕駛人進行盤查。盤查過程中,民警發現該車駕駛人姜某存在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遂現場控制姜某並將姜某帶回交警大隊進行進一步調查。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姜拓呼氣酒精值顯示為161mg /100ml,其行為涉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並涉嫌危險駕駛罪。民警隨後對姜某採取強制措施,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醉駕危險多、被抓擔刑責——長春交警雙陽大隊11月26日晚查獲一男子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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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危險多、被抓擔刑責——長春交警雙陽大隊11月26日晚查獲一男子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醉駕危險多、被抓擔刑責——長春交警雙陽大隊11月26日晚查獲一男子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二款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姜某一經定罪將面臨六個月內拘役並處罰金的刑罰處罰。

醉駕危險多、被抓擔刑責——長春交警雙陽大隊11月26日晚查獲一男子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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