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關於退贓、退賠問題的詳解

很多家屬會問我,退贓、退賠是不是就意味著不用坐牢?我相信很多人聽過一句話就是“退贓不退罪”,犯罪既遂,及時退還贓物也是要受到刑事追究的。簡單而言就是退贓對於定性沒有改變,但是對於量刑肯定的有好處的。這篇文章將為大家對刑事案件中關於退贓、退賠問題的詳解

刑事案件中關於退贓、退賠問題的詳解

何謂“退贓、退賠”?

所謂退贓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及其委託人依據法律法規主動或被動性的將非法獲得的財物直接退還給被害人或者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為。所謂退賠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因犯罪所得的贓物已被其非法處置或者毀損而無法退還被害人原物,而採取折價方式直接賠償被害人或者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為。

退贓的核心是有“贓”存在且可退。退賠的核心是“贓”已滅失或客觀原因不可退,導致無法返還時針對該“贓”的賠償。“贓”具有雙重屬性,即經濟價值和證據價值。

實踐中,常把“贓”和“非法所得”進行混淆,甚至認為是同一概念,特別提示,“贓”和“非法所得”內涵和外延是有所不同的。“贓”的外延要比“非法所得”小的多,“非法所得”指所獲利益違反法律規定或沒有合法理由,即一切不當得利,因此它包含了“贓”以外的其他不合法的利益。如使用贓款、贓物而獲取的收益,包括利息、經營利潤等,以及民事、行政違法行為獲取的所得利益等。

關於退贓、退賠的減刑情況

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果是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30%以下;

  (2)僅部分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20%以下;

  (3)全部或者大部分贓款、贓物被當場查獲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4)主動提供線索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贓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犯罪的性質及罪行輕重和退贓、退賠存在什麼關係?
對於非暴力型財產犯罪如盜竊、詐騙、搶奪、職務犯罪等 其侵犯的對象僅限於財產,退贓、退賠對恢復遭破壞的社會關係、彌補財產損失的作用明顯;

而對搶劫等暴力性犯罪行犯罪侵犯的是人身和財產雙重客體,退贓、退賠對降低其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有限,應從嚴把握。一般情況下,罪行輕的犯罪比罪行重的適用退贓、退賠從寬的幅度要大。

退贓、退賠究竟何時退最有利

很多家屬會問:到底應該在哪個階段退贓、退賠?其實退贓的的時間目前沒有法律規定。下面我們簡單闡述一下在刑事案件中三個階段退贓、退賠的情形

(一)偵查階段的退贓退賠
當犯罪事實被公安機關發現,並開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時,如果該案件事實輕微,且有一些刑法上的從輕量刑情況,可通過積極主動的退贓、退賠獲得被害人及時諒解,從而爭取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撤銷案件的最佳效果。如撤銷案件有難度是否可以考慮將此作為獲得被害人諒解,進而實現取保候審的效果,推動併成為偵查機關變更強制措施實現非羈押狀態的考量因素。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退贓退賠
當被追訴人被移送審查起訴後,案件已經偵查終結,案件事實與證據基本確定,有罪形態基本形成,此時退贓、退賠在可以獲得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書的確認,但最終量刑的幅度還是要經人民法院審判庭來確認的。但是這一階段可以結合其它證據免於起訴等情形。


(三)審判階段的退贓
首先,法院審判階段是被告人退贓、退賠的通常階段,此時退贓、退賠可以獲得法庭的直接認可,並在量刑中直接使用。特別是涉及到上交國庫的退贓,對審判機關會更有衝擊力。這時雙方當事人更能趨於理性的談判,更有利於化解民事賠償上的矛盾與認識,甚至有些不可諒解的矛盾,此時都有達成民事和解的空間。這有利於法院公正審判,方便法官裁量。

因此我們在決定何時及如何退贓、退賠時,務必考慮更全面和周全一點,結合案件基本事實和證據情況、被害人及家屬情況、辦案機關及辦案人員情況、當地相關政策等等,時時刻刻以現有法律法規作為判斷標尺來綜合衡量,最終實現被追訴人最大法律利益。

共同犯罪中如何退贓、退賠

在共同犯罪過程中,犯罪人對於自己所涉及的金額也許並不清楚,那麼共同犯罪退贓金額怎樣確定?在退贓退賠的問題上我們不能認為只有當每個被告人退贓退賠的部分都達到共同犯罪的數額時才是全部退贓退賠,這樣的觀點超出了公眾對設定這一量刑情節價值基礎的理解。

因為規定退贓退賠的量刑情節更多的是從減輕犯罪的危害後果,彌補損失的角度來考慮的。因此當各被告人退贓退賠數額的總和達到了犯罪數額,此時能夠彌補犯罪造成的損失,就應當認定為是全部退贓退賠。共犯人承擔連帶退賠責任後,超出自己實際違法所得的部分可向其他共犯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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