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拍案」受賄後拿出部分錢款上交「退贓」?「自作聰明」的障眼法不靈!

安徽省安慶市委宣傳部原常務副部長張金華,在望江縣擔任縣委書記等職務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10年間非法收受他人賄賂238萬餘元。讓人意想不到的是,他竟自作聰明——

受賄開退款收據,這個障眼法不靈!

「微拍案」受贿后拿出部分钱款上交“退赃”?“自作聪明”的障眼法不灵!

庭審現場

6月22日,由安徽省安慶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安慶市委宣傳部原常務副部長張金華受賄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張金華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其繳納的受賄犯罪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金華自2003年8月至2013年12月先後任望江縣委常委、副縣長,望江縣委副書記、縣紀委書記,望江縣委副書記、代縣長,望江縣委副書記、縣長,望江縣委書記。10年間,張金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193.8萬元、購物卡5.4萬元、美元2萬元、黃金1100克等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38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金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坦白,在庭審中也供認不諱,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退繳受賄犯罪全部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張金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人生“拐點”

2004年,張金華擔任望江縣常務副縣長,分管財政和發改委工作。來望江縣投資的廣東商人鄭某送上一張價值4000元的某商場購物卡,張金華收下了。這是張金華收受的第一筆賄賂,也是他慢慢落入腐敗深淵的第一步。

張金華出生於1963年6月,1989年4月任安慶市太湖縣建設鄉鄉長,1998年9月任太湖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曾是該縣最年輕的縣級領導幹部。但這個年輕有為被組織委以重任的政治之星,卻在望江縣擔任領導職務的10年間,沒有好好把握自己的大好前途,丟掉了自己的初心、淡忘了自己的職責、失守了廉政的防線、踐踏了法律的威嚴,最終踏入了“雷池”。

2004年,經望江縣政府招商引資,廣東商人鄭某來望江縣投資新建望江縣第二自來水廠。這一年,張金華擔任望江縣常務副縣長,分管財政和發改委工作。2005年1月,鄭某到張金華辦公室商談項目事宜,臨走遞上一個紙信封說:“這是我的一點心意,給您拜個年。”再三推辭未成,張金華收下了,信封內裝的是價值4000元的某商場購物卡。

有了這個“拐點”之後,張金華在收受賄賂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在望江的10年時間裡,他先後為13家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建、工程款撥付、項目申報、工程施工協調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193.8萬元、美元2萬元、購物卡5.4萬元、黃金1100克。其中,2006年1月至2011年2月,張金華連續6年春節在家中收受安徽某路橋公司副總經理汪某現金110萬元、購物卡2萬元、黃金100克,最大的一筆達40萬元之多。

張金華後在懺悔錄中說,自己當時明知鄭某是為得到其在水廠建設和項目申報方面的關照,但因自己的工資收入不能給予家人優越的生活從而心理失衡,最終沒忍住誘惑。據查,收下鄭某4000元購物卡,是張金華收受的第一筆賄賂,也是他慢慢落入腐敗深淵的第一步。

“官方”收據

自2005年至2013年,張金華每年都向政府辦、縣委辦上交部分款項,前後共計65萬餘元,但從不註明來源。用張金華的話說“這樣做一方面可以給自己樹立廉潔自律的形象,另一方面是為獲取縣委辦開具的‘官方’退贓收據”。

2010年2月,時值春節前夕,望江縣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為得到張金華在望江縣雷池鄉一地段規劃開發方面的幫助,以拜年為名在張金華辦公室向其行賄5萬元。因與陳某是初次接觸,不清楚底細,且其所委託之事並未辦成,張金華內心一直忐忑,擔心事情敗露。2012年3月,張金華委託時任雷池鄉黨委書記的肖某轉交了一張縣委辦開具的未註明事項的5萬元收據複印件給陳某,並請陳某理解。

同樣的“退贓”情形也發生在另一行賄人——浙江籍商人、安徽某酒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唐某身上。2010年4月,唐某來望江投資發展黃酒生意,為得到張金華對其在望江糯米生產基地項目上的關照,在張金華家中向其行賄20萬元。2012年10月,張金華外出到浙江紹興招商引資與唐某會面,故技重施,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兩張共計15萬元的收據複印件對唐某說:“你前年送給我的錢,我已經交到縣委辦了,這是憑證,希望你理解。”唐某信以為真。原來,張金華因其與時任望江縣縣長的王某關係不好,而唐某與王某很熟識,擔心唐某會將其向自己送錢一事透漏給王某,對自己不利。恰逢當時手中有兩張縣委辦開具的共計15萬元的收據,便複印交給唐某,以此隱瞞受賄事實。

經查,自2005年至2013年,張金華每年都向望江縣政府辦、縣委辦上交部分款項,前後共計65萬餘元,但從不註明來源,用張金華的話說“這樣做一方面可以給自己樹立廉潔自律的形象,另一方面是為獲取縣委辦開具的‘官方’退贓收據”。拿到票據後他並不是直接將原件交還行賄人,而是複印成多份,隨身攜帶。遇到曾經向自己行賄的“老朋友”,他便拿出相應數額的複印件,以此證明自己已將行賄錢款上交黨委政府,從而堵住別人嘴巴,更為防備組織調查時找說法、打掩護。

“退贓”避責

擔心自己的犯罪行為敗露,張金華想到了以退款來回避責任。2013年10月,張金華利用國慶節假期到北京找到朋友蔡某借了50萬元,再輾轉到浙江等地向行賄人陳某、魏某退回30.5萬元,向楊某退回2萬元美金,並與他們統一口供。

2013年9月,時任望江縣政協主席的劉亦峰被紀委帶走調查,一併被調查的還有曾經向張金華行賄110萬元之多的汪某。擔心自己的犯罪行為敗露,張金華想到了以退款來回避責任。2013年10月,張金華利用國慶節假期到北京找到朋友蔡某借了50萬元,再輾轉到浙江等地向行賄人陳某、魏某退回30.5萬元,向楊某退回2萬元美金,並與他們統一口供。

2014年3月20日,在得知行賄人鄭某向紀委供述曾向自己行賄的消息後,已調任安慶市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的張金華害怕事情暴露,再次趕赴望江縣向縣委辦退款12萬元,開具了退款收據,並要求相關工作人員將收款時間提前至2011年5月和2013年6月,來掩飾真實退款時間和受賄事實。令他沒想到的是,多年費盡心思掩飾、隱瞞犯罪事實,仍逃不過法律的制裁。2017年11月17日,退休兩年的張金華被安慶市紀委立案審查。

“多次聯繫投資企業法人代表要求退錢,對方再三拒絕,考慮望江經濟條件差,急需發展資金,怕與投資商關係搞僵後,對方撤資影響當地經濟發展,就不敢再去退贓。”2018年5月11日上午,在安慶市中級法院庭審現場,當公訴人問到對於行賄人汪某行賄110萬元贓款為何始終未退的問題,張金華如此辯解。

公訴人當庭指出,張金華受到組織的培養,主政一方,為望江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但理想信念崩塌,未抵住誘惑,罔顧黨和人民的信任,收受他人錢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以權謀私、搞權錢交易,以人民賦予的權力謀取私利,甚至違規為企業和公司開所謂“綠色通道”,挑戰不可碰觸的底線,錯誤理解“親”“清”的政商關係,錯誤處理與企業負責人的交往,最終身陷囹圄。

“我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辜負了黨組織對我的培養,也愧對人民群眾對我的信任。”張金華在宣判結束時懺悔道,“感謝檢察機關對我在望江縣工作的肯定,我認罪,服從法院的判決。”

公訴人訊問切中要害

人民監督員稱讚道:“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公訴人指控犯罪有理有據,證據展示條理分明,法庭訊問切中要害,法庭辯論思路清晰,辯駁有力,充分展示了檢察官良好的綜合素質,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作為安慶市首例監察委員會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該案受到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庭審當天,安慶市紀委監委、市直部分單位黨員幹部代表、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部分新聞媒體記者以及群眾代表共計100餘人參加了庭審旁聽。

庭審中,被告人張金華及其辯護人提出“退還給行賄人的部分款項不應認定為受賄”的意見被公訴人當庭反駁。公訴人指出,張金華於2009年至2012年春節收受魏某、楊某等人賄賂,數年間均未退還分毫,卻恰恰就在望江縣政協原主席劉亦峰案發一個月後,即2013年10月集中借錢退還,其目的不言自明。從張金華收受款物的時間到退還的時間、從收受款物到使用、最後被迫借錢折抵退還、再到篡改上交時間矇蔽組織,其行為足以反映其在收受款物後主觀上並無主動、及時退還、上交的意圖,而是為了掩飾其犯罪而退還或上交,其主觀上明顯有受賄的故意,該退款應認定為受賄。

“公訴人表現專業、精彩!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公訴人指控犯罪有理有據,證據展示條理分明,法庭訊問切中要害,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邏輯性,法庭辯論思路清晰,辯駁有力,庭審駕馭和臨場應變能力突出,充分展示了檢察官良好的綜合素質,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庭審一結束,人民監督員喬宗山這樣稱讚道,“通過觀摩法庭調查、法庭質證、法庭辯論,我對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有了更加直觀的感受,對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對檢察工作更生一層敬畏。”

公訴人說案

「微拍案」受贿后拿出部分钱款上交“退赃”?“自作聪明”的障眼法不灵!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安徽省安慶市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

金敬勝

欺騙組織瞞天過海就是作繭自縛

剖析被告人張金華受賄案的發案原因,主要是心理上的變化,讓其一步一步走入深淵,令人惋惜,也使人警惕。

心理失衡,是其犯罪的第一步。張金華1983年入黨,25歲組織已培養其任鄉長,35歲進入了縣委常委領導班子。然而,隨著權力的增大,主政一方的他放鬆了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心理慢慢開始失衡,開始利用手中的權力尋求利益,被金錢所誘惑,最終陷入了深淵。

黨性缺失,是其犯罪的第二步。張金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一開始的不敢收,到半推半收,到後來的全盤收受,從4000元到40萬元,在害怕擔心到坦然平淡的心理變化中,他迷失了自己,忘記了初心,也丟失了作為一名共產黨員的黨性,失去了原則,越過了底線,一步一步走向了貪腐的泥潭。

欺騙組織,是其犯罪的第三步。收受賄賂後的張金華沒有如實向組織彙報個人情況,反而想方設法通過退繳部分錢款、開具退款收據等方式欺騙組織,妄圖隱瞞自己的受賄行為。他心存僥倖,錯誤地理解政商關係,低估了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的決心,出租手中的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最終,將自己送上了被告人席。

受到刑罰,是其犯罪的最終章。張金華在悔過書中寫道:“年輕工作雖然辛苦,卻有巨大的滿足感,而現在,卻只剩下無比的自責和深深的懊悔。”

此案給我們一些警示:一是黨員領導幹部一定要堅守黨性原則,堅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二是黨員領導幹部在支持企業發展、造福一方的同時,更要注意保持“親”“清”的政商關係,要親情服務,更要清廉自律,守得住底線,抵得住誘惑;三是欺騙組織不可為,欺騙組織就是違反組織紀律,對黨藏著掖著,不僅違背了入黨誓言,也是對黨不誠實,瞞天過海不過是作繭自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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