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几起大型串标案,是怎么被发现的?

安徽几起大型串标案,是怎么被发现的?

近期,安徽省几起大型串标案件,引发行业关注,那么这些大型串标案件是怎么被发现的呢?

近期安徽省处罚的大型围标串标事件回顾:

▶官方通报:一个项目146家企业围标串标!没收保证金2336万!

▶一个项目84家企业围标串标!其中34家连续两次违规!

▶33人因出借资质“串标”被捕!安徽通报系列串标案,涉案金额1.5亿!

(点击蓝字回顾)

安徽大型串标案,

是怎么被发现的?

10月25日,安徽省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对安徽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46家企业违法投标行为处理结果的通报,认定这146家企业参与此次投标的行为属于“视为串通投标”情形,按照相关规定,

分别没收每家企业16万元,共计2336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并记不良行为一次,予以披露6个月。

安徽几起大型串标案,是怎么被发现的?

据了解,这是一个120天工期、826万工程投资的老旧小区改造市政施工,竟然引来省内外416家企业现场参与投标。安庆市公管局通过技术手段,逐一审查后发现,多家企业商务标从同一IP地址上传、不同企业留存的联系人、联系邮箱相同、不同企业招投标文件为同一人编制等异常情况。这就说明两家或者多家企业,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系统上制作标书,这是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安徽几起大型串标案,是怎么被发现的?

开标结束后,安庆市公管局依法组织专家和招标人复核发现,安徽恒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46家企业的投标文件商务标中道路、排水、建筑、安装等组价形式等内容存在不同单位同一子目的消耗量及组价异常相同,组价及补充定额编号异常相同,组价及调整系数异常相同等情形。

通过统计,这146家企业,共有43种类型的异常相同,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种行为被视同串通投标:一个项目是由不同的子项目组成的,不同的子项目有不同的消耗量。消耗量就是工程量。比如说混凝土是多少钱一个立方,应该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组价。数量和组价,不同的单位不应该相同。而在这里,连小数点后面的数字都是一样的。

安徽几起大型串标案,是怎么被发现的?

无独有偶,10月25日,安庆市再发布通报一个项目84家企业围标串标!其中34家甚至连续两次违规!

8月1日,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通报“8.01”系列串通投标案:警方成功摧毁犯罪团伙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3人,涉案标的金额逾1.5亿元。

安徽几起大型串标案,是怎么被发现的?

而这起串通投标案也是因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投标领域异常数据线索起疑为始,电子招投标平台在其中扮演了关键的线索锁定角色。事实上,利用电子招投标平台识别“串标围标”是近年来实践发展和政策支持的主要方向,那么电子招投标平台如何识别围标串标?

安徽几起大型串标案,是怎么被发现的?

一方面,通过记录投标文件对应的用户硬件特征码、工具软件、计价软件身份码等,并在评标时对这些不该雷同的信息进行识别分析,可自动识别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可有效锁定违规线索。

另一方面,通过查重分析、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识别投标报价间规律性差异,电子招投标平台也能为评审专家提供线索辅助。此外基于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电子招投标平台也能够作为线索痕迹追溯途径,有效解决串标取证难问题。

安徽几起大型串标案,是怎么被发现的?

附:

1“串标围标”,是如何被识破的?

1)电子招投标平台

① 自动筛查不同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

② 自动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辅助评审专家判断是否围标串标;

③ 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

2)哪些串标行为容易被识破?

  • 招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 招标文件中,出错误的地方一致。
  •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 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 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212种围标串标套路,违法!

01

招标人的套路

1.泄密法

泄露投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

泄露标底、泄露评标情况、泄露关键人物名单,如: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

2.特殊定制法

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以此控标;

招标前,与某一家供应商进行“实质性谈判”;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让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3.做局法

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比如压低或者抬高标价;

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内定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让各方利益均沾;

让招标人之间与招标代理机构,另行约定,比如: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招标人授意自己内定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4.指使、暗示法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

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人提供帮助,进行区别对待。

5.价格法

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然后在项目实施中,通过变更服务量等手段,提高最终结算价格。

6.装傻法

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

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等情形视而不见,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

开标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串标迹象视而不见,评标委员会提出来也授意评委继续评审。

7.无所顾忌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未中标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采购单位复议后还依旧维持原来评审结果;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02

投标人的套路

1.兄弟相约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事前约定好谁中标、谁陪标,谁弃标;

相互约定,价格策略和投标策略;

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围标公司一般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参股公司;或属于同一集团、总公司、协会等组织成员的公司;或利益同盟公司等。

2.陪标特征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3.“愚蠢”暴露法

招标文件惊人相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招标文件中,错误的地方惊人一致,连错都错得一样;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投标人代表签字时手发抖,签的名字与名片名字不一致;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03

评审专家的套路

1.无为法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指出;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不指出;

评审专家发现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不指出。

2.特殊对待法

评审专家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

投标文件的暗标部分,投标人做了特殊记号的(很有可能是故意标给某个专家看的);

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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