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聾啞女性舞廳“陪舞”強收“保護費”名被告人搶劫、敲詐勒索罪一案公開宣判

組織聾啞女性舞廳“陪舞”強收“保護費”名被告人搶劫、敲詐勒索罪一案公開宣判

陽光訊(記者 熊璽 文/圖)幾名由聾啞人組成的惡勢力團伙,組織數名聾啞女性在西安萬紫千紅等舞廳陪舞,團伙成員以暴力、威脅手段向這些聾啞女性收取“保護費”。昨日上午,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賀某筠等9名被告人搶劫、敲詐勒索罪一案公開宣判。

组织聋哑女性舞厅“陪舞”强收“保护费”名被告人抢劫、敲诈勒索罪一案公开宣判

賀某筠系聾啞人,以其為首組成的惡勢力團伙,組織數名聾啞女性在西安某些舞廳陪舞,並強行收取她們的部分收入。賀某筠與其丈夫侍某為確保該項收入,安排團伙成員在外圍觀察,排斥其他外地聾啞女性在這些舞廳陪舞。組織團伙成員以暴力、威脅手段向上述外地聾啞女性收取“保護費”,有組織地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犯罪活動。被告人賀某筠、侍某在該惡勢力團伙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系該犯罪團伙的糾集者。被告人唐某強為賀某筠、侍某的違法犯罪活動出謀劃策、提供幫助;被告人邸某明、郭某麗、李某、侯某、高某等明知賀某筠、侍某犯罪行為,仍按照該二人的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均系惡勢力團伙成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賀某筠等8人惡勢力團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毆打等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賀某筠等5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構成敲詐勒索罪。該團伙中賀某筠等6人為聾啞人,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健等其他團伙成員也分別存在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蓮湖法院以被告人賀某筠犯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被告人侍某犯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又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其他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又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以相應罰金。

本案審理過程中,蓮湖法院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聘請手語翻譯,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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