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魏書》兩個重要地名地望的考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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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魏书》两个重要地名地望的考实

關於《魏書》兩個重要地名地望的考實

文 / 李志敏

提要:證據表明推寅所遷之“大澤”在河套,詰汾所遷之“匈奴故地”即鄂爾多斯高原。此兩個地望的證明說明詰汾所遷之“匈奴故地”是從河套一隅之地向鄂爾多斯高原之擴展,其擴展為拓跋東進代北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所以鄂爾多斯是為拓跋鮮卑的發祥地。

關鍵詞:大澤;匈奴故地;遷徙;拓跋鮮卑

《魏書·帝紀·序紀》記載著兩個頗具重要意義的歷史地名,這關係著對拓跋魏一些重大歷史問題的解釋。對此重要歷史地名的地望問題,學術界迄今仍無明確或統一的認識,或者竟被作了很不正確的解釋。茲試考如下。

《魏書》雲“宣帝諱推寅,南遷大澤,方千餘里,厥土昏冥,沮洳”。論者一般以為此“大澤”即內蒙古自治區東部的呼倫湖(又稱呼倫池),認為推寅率部“南遷大澤”便是由興安嶺遷徙到了呼倫湖一帶。理由主要有二:

其一,以為拓跋鮮卑部以大興安嶺為發祥地,其自大興安嶺遷徙於代北,則呼倫湖為其途徑之地。但是,這並不正確。胡三省《資治通鑑註釋》指出《魏書》之宣帝推寅即檀石槐西部部落中諸酋帥之一的推演。這是很有根據的,且為學術界所公認。史載鮮卑檀石槐“分其地為中東西三部,從右北平以東至遼,遼接扶余為東部二十餘邑,其大人日彌加、闕機、素利,槐頭;從右北平以西至上谷為中部,十餘邑,其大人曰柯最、闕居,慕容寺為大帥;從上谷以西至敦煌,西接烏孫為西部,二十餘邑,其大人曰置鞬、落羅、日律、推演、宴荔遊等,皆為大帥”。上谷西界在今懷安縣、蔚縣一線稍東,可見檀石槐西部部落均居此線以西,而至今敦煌縣的地域之內。推寅(推演)所遷之“大澤”必須在今蔚縣、懷安縣一線至今敦煌縣之間的地理範圍中去尋求,而不能捨此而遠去內蒙古自治區極東(即懷安縣、蔚縣一線以東很遠地方)的呼倫湖去尋覓。

其二,論者之所以要以呼倫湖為推寅所遷之“大澤”,其主要的依據又是以呼倫湖北面扎齎諾爾三百座古墓群和呼倫湖以東的陳巴爾虎旗完工的一些古墓文化遺存為依據的。看起來如此根據的理由似乎頗為充足,其實卻是完全錯誤的,錯就錯在將東胡鮮卑的墓葬文化與拓跋鮮卑的墓葬文化混為一談了。

事實上此二者的區別是十分明顯的和無可混淆的。茲舉幾例以為證明:

(一)考古報告指出“陳巴爾虎旗完工墓群為多人合葬,叢葬者沒有任何人殉跡象”從歷史背景和古墓所在地域看這些古墓當為漢時東胡鮮卑的遺存,然而拓跋鮮卑與此很不相同,晚至北朝時代拓跋鮮卑的人殉之風仍然很盛行。如《魏書·孫叔建傳》記(建子)俊“既卒,太宗命其妻桓氏曰,夫生既共榮,沒宜同穴,能合葬者可任意,桓氏乃隘而死,遂合葬焉”。同書《王洛兒傳》又記洛兒卒,“太宗親臨哀,慟者數四焉,乃鳩其妻周氏,與洛兒合葬”。

(二)內蒙古文物工作隊發現扎齎諾爾墓葬一陶器內有殘存的穀殼,這表明漢時的這些墓葬的部族已經從事粗放的農業生產了。的確,《後漢書·烏桓·鮮卑傳》記東胡鮮卑“語言、習俗與烏桓同”,又記烏桓“其土宜穄及東關於《魏書》兩個重要地名地望的考實,東

關於《魏書》兩個重要地名地望的考實似蓬草,實如穄子,至十月而熟”。既然東胡鮮卑的“語言、習俗與烏桓同”,則漢時的東胡鮮卑也已經從事粗放的農業生產,當無可置疑,而此與扎齎諾爾古墓陶器內殘存的穀殼遺存相吻合。但是,拓跋鮮卑卻不是這樣,例如晚至劉宋朝的何承天仍然說拓跋鮮卑是“以遊獵為南畝”的部族。可見漢時的拓跋鮮卑與東胡鮮卑不同,是不知農業的部族。

(三)據報導陳巴爾虎旗完工古墓隨葬品是相當豐富的,其中有工具、武器和生活用品等,主要為骨器和石器。貴重物品有銀碗、珠飾、珊瑚、瑪瑙等,此外還有牲殉。然而拓跋鮮卑與此又相異。如後魏文明後死,魏孝文帝詔曰“(山陵)不設明器,至於素帳、縵、茵、瓷、瓦之物,皆不置,此則遵先志,從冊命”。可見拓跋鮮卑自古就不設隨葬品。是其在隨葬品方面與東胡鮮卑確實不同。

(四)內蒙古文物工作隊於1959年至1963年在呼倫湖北面的扎齎諾爾發現了三百餘座東胡鮮卑墓群,又在東面的陳巴爾虎旗完工發現了東胡鮮卑的古墓群,這些古墓群本身就是以說明東胡鮮卑有其固定的墓葬場所和故壟,然而拓跋鮮卑與此又不同。如《宋書·索虜傳》雲“(拓跋鮮卑)死則潛埋,無墳壟處所”,又如《魏書·王慧龍傳》記其,“臨死囑之曰身歿後,乞葬河內州縣之東鄉,依古墓而不墳,足藏齒髮而已”。以上多項葬俗之不同的事實完全可以從葬俗上將拓跋鮮卑與東胡鮮卑明確地區別開來,並且得以確證呼倫湖的墓葬與拓跋鮮卑毫無關係。

為了進一步說明問題,這裡不能不特別指出的是馬長壽先生以為“上述墓葬的情形(指呼倫湖周圍的東胡墓葬——引者),很容易使我們想到《宋書·索虜傳》所記`死則潛埋,無墳壟處所,至於葬送,皆虛設棺柩,立塚槨,生時車馬皆燒之,以送亡者'”。其意思是說拓跋鮮卑本為東胡,後來匈奴化了,而“死則潛埋,無墳壟處所”者則其匈奴化以後葬俗。馬先生將拓跋鮮卑推測為匈奴化了的部族顯然是有問題的,此處不贅述。但是其所云“死則潛埋,無墳壟處所”是為拓跋鮮卑匈奴化之後葬俗的說法明顯與事實不符。事實上,匈奴人從來就沒有“死則潛埋,無墳壟處所”的葬俗,也不存在不設隨葬品的習俗。就國內而言,迄今發掘的匈奴古葬及古墓群並不在少數,例如《西溝畔匈奴墓》,《內蒙古準格爾旗玉隆太的匈奴古墓》,《伊克昭盟補洞溝匈奴墓清理報告》,《內蒙古察右後旗趙家房子發現匈奴墓群》等發掘報告所表明的事實便是明證。這些匈奴的古墓和古墓群本身就反覆說明了匈奴人並非“死則潛埋,無墳壟處所”,也不是不設隨葬品的。據發掘報告匈奴古墓中先後發現許多隨葬品。如:鐵劍、鐵錐、鐵矛、鐵勺、鐵鶴咀鎬、鐵馬嚼、鐵鋪首、鐵鼎、鐵環等。發掘到的銅器如:兵器、生產工具、馬具還有服飾等。這些發現與上引拓跋鮮卑自古不設隨葬品的習俗是毫無共同之處的。可見馬先生將呼倫湖東胡鮮卑的墓葬曲解為拓跋鮮卑匈奴化之前的墓葬,並將《宋書·索虜傳》:“死則潛埋,無墳壟處所”附會為拓跋鮮卑匈奴化以後之葬俗是完全沒有根據的和站不住腳的。

以上舉證從拓跋鮮卑與東胡鮮卑以及和匈奴葬俗迥異的事實明確了呼倫湖附近的墓葬確為東胡鮮卑部的遺存,而與拓跋鮮卑毫不相干,從而可見拓跋鮮卑未曾駐牧過呼倫湖之地,說明將呼倫湖曲說為拓跋推寅所南遷之“大澤”是完全沒有根據的穿鑿,根本不能成立。

关于《魏书》两个重要地名地望的考实

關於《魏書》之“大澤”的地望問題,迄今雖然無確考,但是並非不可考實。如上所述檀石槐“分其地為中東西三部……從上谷以西到敦煌,西接烏孫,為西部,二十餘邑,其大人曰置鞬、落羅、日律、推演、宴荔遊等”,據此則推寅(推演)所遷之“大澤”必在“從上谷以西到敦煌西接烏孫“的地域之中,如果舍此而去上谷以東即今日內蒙古自治區極東的呼倫湖一帶去尋覓,就未免南轅而北轍了。上谷,秦始皇始置之郡名,在河北省懷安縣、蔚縣一線之稍東,是推寅(推演)所遷之大澤應當在此線以西,直至今敦煌縣的地理範圍之內,否則就是椽木求魚了。這是第一點。

第二,《山海經》所記之“大澤”之地望與上述“上谷以西至敦煌,西接烏孫”的地域正相符合,這絕不是偶然的巧合。《山海經·海內北經》雲“大澤方百里,群鳥所生所解,在雁門北,雁門山,雁出其間,在高柳北,高柳在代北,舜妻登比氏生宵明、燭光,處河大澤”。此代,指代郡。代郡,戰國時趙武靈王始置,秦漢時其治所在今代縣,地處蔚縣西南。雁門山,即句注山,在代縣西北三十里。高柳,漢縣,在山西省高陽縣境。這些地望說明“大澤”當在河北省與山西省交界以西的內蒙古自治區的地域之內。此“河大澤”之“河”顯指黃河而言。“河”與“大澤”相連綴所以為稱者當又進一步說明此黃河與大澤之水是互相連通的。從《山海經·海內北經》中“大澤”與“河大澤”僅為上下句看,則“河大澤”顯為“大澤”之別名。若此,則“大澤”必居於河套之地就非常明顯了。又,《淮南子·墜形》雲“宵明、燭光在河洲,所照方千里(《注》:洲在水中,所居者,燭光所照者方千里),龍門在河淵(《注》龍門在河中,馮翊夏陽界)”。按此“龍門”即今陝西與山西省交界的黃河之龍門,此處黃河東岸有龍門山。可見此“河淵”之“河”亦黃河之“河”,而此正同《山海經·海內北經》“宵明、燭光處河大澤”句之“河大澤”相吻合,可見“河大澤”確實是指大澤與黃河相貫通之事實,從而說明推寅(推演)所遷之大澤確在河套之地,而毫無疑意。

所謂“群鳥所生及所解”說的是大澤之地為茂密的森林所覆蓋,從而為群鳥孳生幼鳥和脫羽換毛的地方。而此正同《魏書》所載推寅所遷“大澤方千餘里,厥土昏冥,沮洳”相吻合,因為“厥土昏冥”說的正是大澤周圍為濃密森林所覆蓋的境況。至於《山海經》僅言“大澤地方百里”而《魏書》則雲“大澤方千餘里”,二者的說法似有不同,不過這並不矛盾,因為前者僅指水域,後者顯然包括了大澤周圍為森林所覆的廣大地域。

以上諸證當可以明確《魏書》所載拓跋推寅南遷之“大澤”並非內蒙古東部之呼倫湖,而實際是指位在河套之地的“大澤”。由此可見《魏書》所謂的推寅“南遷大澤”實際是說拓跋鮮卑部從推寅時便始居於河套之地了。

《魏書·帝紀·序紀》記“聖武皇帝諱詰汾,獻帝命南移……歷年乃出,始居匈奴之故地”。這裡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魏書》所謂的聖武皇帝詰汾是為被拓跋鮮卑稱為始祖的神元皇帝力微之父(公元200年至277年在位),“始祖”之稱應意味著拓跋鮮卑部稍稍強大,這自然與拓跋魏

創業之啟始有關。其次,需要明確的是史籍中的“匈奴故地”實際有兩處:一處指戰國時匈奴所據之鄂爾多斯高原,秦始皇時為蒙恬所驅逐,故其地遂稱為“匈奴故地”。另一處,則指塞北整個大草原之地。《後漢書·鮮卑傳》雲“和帝永元中(公元89至104年)大將軍竇憲遣右校尉耿夔擊匈奴,北單于逃走,鮮卑(指東胡鮮卑)因此轉徙,據其地”。《三國志》更為明確的指出“(東胡鮮卑)檀石槐既立,乃為庭於高柳北三百里彈汗山啜仇水上,東西部大人皆歸焉,兵馬甚盛,南鈔漢邊,北拒丁令,東卻夫餘,西出烏孫,盡據匈奴故地,東西萬二千餘里,南北七千餘里”,是這個“匈奴故地”確實是指塞北整個大草原之地。從歷史背景和時代順序看詰汾遵獻帝拓跋鄰之命“南移……歷年乃出,始居匈奴之故地”者,顯為前者而非後者。按桓帝時拓跋鮮卑僅為檀石槐西部二十餘邑中的一部,其部落尚小,勢力微不足道是顯而易見的。被《魏書》稱為始祖的力微乃詰汾之子,雖然稍稍增長了實力,然從其依附於竇賓為首的沒鹿回部的史實看其時拓跋鮮卑仍為較小的部落,其實力仍然很有限。及至後來的昭武帝拓跋什翼健(公元338年至376年)在位時,雖然“東自關於《魏書》兩個重要地名地望的考實貊,西及波洛那莫不款附”。其實“款附”乃為表達“羈縻”關係的字眼,並不說明此時拓跋鮮卑已經領有西起波洛那東至
關於《魏書》兩個重要地名地望的考實貊的土地。由以上這些史事可知拓跋鮮卑部從來沒有領有過塞北整個大草原之地,何況什翼健上去拓跋詰汾之“始居匈奴之故地”的年代至少已經晚近百餘年以上,所以詰汾“始居匈奴之故地”與塞北整個大草原的“匈奴故地”完全是為兩回事。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從拓跋推寅(推演)南遷之大澤實際是河套之地,而河套實即鄂爾多斯高原的一部分。從詰汾所始居的“匈奴之故地”即鄂爾多斯高原之全部的事實看,則可以知曉詰汾“始居匈奴之故地”者實在是拓跋鮮卑部的自拓跋推寅(推演)南遷大澤以來的河套一隅向整個鄂爾多斯高原之地的擴展。若果這個“擴展”之事實不誤,則以上“大澤”地望的考實與“匈奴故地”實指鄂爾多斯高原之事實的證實又可以互為證明。

以上關於《魏書》的兩個歷史地名地望的證明說明拓跋鮮卑部自推寅(推演)南遷大澤便是該部遷居河套之地,至推寅(推演)之後的第十代酋帥拓跋詰汾時拓跋鮮卑部終於自河套一隅之地擴展到整個鄂爾多斯高原。如此事實當可以說明拓跋鮮卑經過十代酋帥的努力而活動於鄂爾多斯高原的年代頗不短促。很明顯這種擴展並不是單純的所據地盤的擴大,勢必是同時又兼併了鄂爾多斯高原這個較大地盤上原有的一些部落,從而使拓跋鮮卑部從檀石槐時的西部鮮卑二十餘部中一個微不足道的小部落發展壯大為既有較大地盤又有相當數量人力,從而具有相當實力的部落集團。這個發展壯大自然為其東進代北,繼而建都代京的事業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如果說“發祥地”是指創業處,或建立基業的地方,那麼,拓跋鮮卑部經過十代酋帥(從拓跋推寅或曰推演至其以後的詰汾)的奮鬥,得以從狹小一隅的河套到佔有整個鄂爾多斯高原之地的這段經歷,便是拓跋鮮卑的發跡史,由此可見鄂爾多斯高原可謂是拓跋鮮卑部的發祥地。若此,則以上考述或可以補史籍之闕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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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00年第2輯

選稿:常宏宇

終校:周辰

審訂:黃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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