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內容 行為樣態及責任·非法採礦罪、破壞性採礦罪的罪與非罪

違反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行為樣態及責任。《礦產資源法》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了違反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行為樣態及責任。包括:

無證採礦超範圍採礦、危害礦山秩序、非法轉讓礦產資源、非法收購礦產品、破壞性開採、礦管公務人員職務犯罪、妨礙礦業公務。其中,無證採礦、超範圍採礦、破壞性開採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證採礦。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採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採礦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超範圍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並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採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破壞性開採。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採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討論上述三種行為樣態及責任不是本文的目的,本文的目的在於討論“拒不停止開採,拒不退回”是否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刑法修正案八》修訂時刪除了“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的表述,於是各地司法機關,省略了“拒不停止開採,拒不退回”程序,以及混淆破壞性採礦罪與非法採礦罪的區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程序能不能省略。《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了非法採礦罪。非法採礦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採礦罪是法定犯,法定犯以行政法或經濟法為依據確定犯罪構成要件。《礦產資源法》明文規定了無證採礦,拒不停止開採;超範圍採礦,拒不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八》修訂時刪除了“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的原因,系構成犯罪須“情節嚴重”,其中,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是判斷“情節嚴重”依據,因此,省略表述並不是降低構成要件,司法人員辦理非法採礦罪,仍需要依《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確定該罪的構成要件。

破壞性採礦罪與非法採礦罪的區別。破壞性採礦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為。因此,破壞性採礦罪一定是已經取得批准許可的企業或個人因違反開採方案而構成的犯罪。非法採礦罪包括未取得批准許可,但有特定的範圍限制,即:(1)進入國家規劃礦區;(2)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3)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因此,司法機關追究江河中採沙行為應特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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