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权时为偷逃税款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应当缴纳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如果当事人在转让过程中存在逃避税收的行为,转让合同是否无效?最高法院认为,逃避税收的行为并不会导致转让合同无效。但是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逃避税收将遭受税务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当事人的股权转让行为应缴纳相关税费而未缴纳,属于行政处罚调整的范围,并不导致转让协议的无效。

虽然逃避税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是逃避税收将会遭受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事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应当按照相关税收管理规定缴纳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让股权时为偷逃税款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认定逃避税收行为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案例:

案例1:张树林与龙蟒矿冶公司、张启华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381号]认为,“双方在《关于四川龙蟒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股权的协议书》中约定以向华羽天成公司支付项目合作款的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虽然存在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之嫌,但该约定系各方共同意思表示,如确有逃避税收行为,则各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影响各方之间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现张树林、张启华以此为据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2:和田控股有限公司、安华洲利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64号]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金来顺公司是以承担安华洲利公司债务方式来受让股权,安华洲利公司的全部债务金额为人民币1.7亿元人民币,而股权转让价款仅为1.45亿元。首先该种股权转让模式并不为法律禁止;其次和田控股公司在实际转让中并未获取利益。因此,协议中关于双方应另行签订用于外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之用、股权转让价款确定为1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不存在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因而应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安华洲利公司、和田控股公司上诉认为该协议存在规避法律、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行为,应确认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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