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名罪犯执行死刑

陕西网讯(通讯员 秦建国)11月20月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奉命将罪犯李某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犯李某,男,汉族,1983年2月出生,陕西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怀疑其妻有婚外情而心生怨恨,2016年11月,李某在陕西省略阳出租屋内将蔡某与女儿残忍杀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正确处理自身婚姻家庭问题,迁怒于无辜,蓄意杀害他人泄愤,犯罪动机十分卑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虽然李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但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手段、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李某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19年11月20日将罪犯李某验明正身,在指定的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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