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及致歉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及致歉公告

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ST东南 公告编号:2019-093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及致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一、《决定》具体内容

经查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南”)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ST东南未能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二、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根据*ST东南于2019年6月28日披露的《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2018年度*ST东南原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及其附属企业累计非经营性占用*ST东南资金117,510.11万元,占*ST东南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82%;截至2018年末,大东南集团占用*ST东南资金余额为73,355.19万元,占*ST东南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3.60%。截至2019年6月26日,大东南集团已偿还上述占款。

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根据*ST东南于2019年6月28日披露的公告,2017年以来,大东南集团在*ST东南未履行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以*ST东南名义为大东南集团及非关联第三方丰球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提供对外担保金额29,340万元,占*ST东南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44%;截至2018年末,上述对外担保余额为21,777.84万元,占*ST东南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98%。*ST东南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原控股股东违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ST东南于2019年5月10日披露的公告,*ST东南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2019年7月31日,*ST东南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在2018年10月16日,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对大东南集团进行破产重整,并于2019年6月26日完成对大东南集团持有的*ST东南524,158,020股股份的司法拍卖。截至2019年7月31日,上述股份已完成过户,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成为*ST东南控股股东。在*ST东南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大东南集团作为*ST东南原控股股东,因司法拍卖违规减持了*ST东南股份。

*ST东南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6.1条、第6.2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8.3.4条的规定。

*ST东南原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8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东南原实际控制人之一黄水寿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东南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东南时任财务总监俞国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东南董事黄剑鹏,时任董事赵不敏、席日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东南监事钱苏凯,时任监事冯叶飞、史武军,副总经理王业安,时任副总经理彭莉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东南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陈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黄水寿,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时任财务总监俞国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黄剑鹏,时任董事赵不敏、席日兰,监事钱苏凯,时任监事冯叶飞、史武军,副总经理王业安,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陈,时任副总经理彭莉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黄水寿、黄飞刚、俞国政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致歉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于2019年11月22日(星期五)15:00-16:00在深圳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公开致歉会,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举行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94)。

三、公司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谨慎行使投票权、监督权,认真组织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四、有关事项的整改

今后,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纪律处分决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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