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中,如果说有可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能接受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对事故认定书性质的答复文件规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也不支持对事故责任认定所提起的行政诉讼。

很久以来,我们都有了一个认识,包括事故处理民警,都认为,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会,也不可能出现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个问题。

这种理解正确吗?

如果木林说:不完全正确!理解是错误的!

大家会不会反对呢?

木林普法现简单的解读如下,和朋友们进行探讨,还请指正:

一起交通,当事人有可能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也有可能只是行政案件;有可能有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刑事处罚,也有可能只进行行政处罚,甚至于也可能出现没有人有人受到行政处罚。

1.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立案后所有的侦查行为都是刑事程序,不能被行政诉讼。

2.事故处理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不能被行政复议或诉讼。

3.事故处理中,对当事人及其财物所,依据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可以被复议或诉讼。

4.对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依据该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所进行的行政处罚,可以被复议或诉讼。

5.事故处理程序中其他涉嫌到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行为,可以被行政复议或诉讼。这个需要具体的分析明确。

对于该问题,如果大家认为有探讨的必要,请留言,根据问题的热度,木林可以试着就该问题写一篇文章,将自己的愚见分享和汇报给大家。

交通事故处理中,如果说有可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能接受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