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機床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法院裁定批准公司、 控股股東、全資子公司重整計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計劃情況

2019年8月16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瀋陽中院”或“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對瀋陽機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機股份”或“公司”)進行重整的申請,並指定瀋陽機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擔任公司管理人(詳見公司於2019年8月19日發佈的《關於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進行重整暨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告》 公告編號:2019-63)。

2019年11月13日,公司召開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瀋陽機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詳見公司分別於2019年11月14日、11月16日發佈的《關於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情況的公告》、《關於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情況的補充公告》 公告編號:2019-107、2019-114)。

2019年11月14日,公司召開了出資人組會議,表決通過《瀋陽機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之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詳見公司於2019年11月15日披露的《關於公司出資人組會議召開情況的公告》 公告編號:2019-10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於2019年11月15日向瀋陽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計劃的申請。2019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瀋陽中院送達的(2019)遼01破18-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計劃,並終止公司重整程序。(2019)遼01破18-2號《民事裁定書》主要內容如下:

2019年11月15日,沈機股份向本院提出申請,稱沈機股份依法制作了《瀋陽機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已於2019年11月13日召開,會議依照債權分類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了分組表決,並設出資人組對《瀋陽機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之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進行了表決,各表決組均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請求本院批准重整計劃。

本院對沈機股份提請裁定批准的《瀋陽機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進行了審查。

本院經審查後認為,沈機股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制作了《瀋陽機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並依法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各債權人組分別表決通過。出資人組也表決通過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

管理人在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依法履行了通知義務,會上就重整計劃草案向債權人會議作出說明,債權人會議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合法,各表決組通過情況均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重整計劃內容完備,依據該重整計劃中的債權受償方案,普通債權的清償比例高於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債權受償方案合法公平,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重整計劃中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

綜上,《瀋陽機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表決程序合法、有效,重整計劃內容完備,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瀋陽機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

(二)終止沈機股份重整程序。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上述裁定的附件《瀋陽機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已於2019年11月16日公開披露。

二、法院裁定批准控股股東重整計劃情況

2019年7月17日,瀋陽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對公司的控股股東瀋陽機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沈機集團”)進行重整的申請,並指定瀋陽機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擔任沈機集團管理人(詳見公司於2019年7月20日發佈的《關於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東瀋陽機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重整的公告》 公告編號:2019-59)。

根據瀋陽中院於2019年11月16日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http://pccz.court.gov.cn)發佈的《瀋陽機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九家公司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終止重整程序-民事裁定書》,裁定內容如下:

(一)批准《瀋陽機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下屬八家公司重整計劃》;

(二)終止沈機集團等九家公司重整程序。

三、法院裁定批准全資子公司重整計劃情況

2019年8月27日,瀋陽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對公司全資子公司瀋陽機床銀豐鑄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豐鑄造”)、瀋陽優尼斯智能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尼斯智能裝備”)進行重整的申請,並分別指定瀋陽機床銀豐鑄造有限公司清算組、瀋陽優尼斯智能裝備有限公司清算組擔任銀豐鑄造管理人、優尼斯智能裝備管理人(詳見公司於2019年8月28日發佈的《關於法院裁定受理全資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公告編號:2019-73)。

根據瀋陽中院於2019年11月16日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http://pccz.court.gov.cn)發佈的《瀋陽機床銀豐鑄造有限公司批准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民事裁定書》,裁定內容如下:

(一)批准《瀋陽機床銀豐鑄造有限公司重整計劃》;

(二)終止銀豐鑄造重整程序。

上述裁定的附件《瀋陽機床銀豐鑄造有限公司重整計劃》,已於2019年11月16日公開披露。

根據瀋陽中院於2019年11月16日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http://pccz.court.gov.cn)發佈的《瀋陽優尼斯智能裝備有限公司批准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民事裁定書》,裁定內容如下:

(一)批准《瀋陽優尼斯智能裝備有限公司重整計劃》;

(二)終止優尼斯智能裝備重整程序。

上述裁定的附件《瀋陽優尼斯智能裝備有限公司重整計劃》,已於2019年11月16日公開披露。

四、重整計劃執行對公司的影響

根據公司重整計劃的債權分類及調整方案、債權清償方案、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及經營方案,公司清償債務等執行重整計劃的行為將對公司重整計劃執行完畢當年的淨資產產生重大積極的影響,具體數據以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數據為準。

五、風險提示

(一)公司進入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的風險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如公司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產清算的風險;如果公司被宣告破產,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4.1條第(二十三)項的規定,公司股票將面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二)控股股東進入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的風險

1、沈機集團的重整計劃涉及以沈機集團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償還債務事項,其重整計劃的執行將對本公司股權結構產生影響。

2、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如果沈機集團重整計劃未能得到執行,則沈機集團存在被法院宣告破產並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風險,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三)全資子公司進入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的風險

1、銀豐鑄造、優尼斯智能裝備作為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其重整計劃的執行將可能對本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等產生影響。

2、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如果銀豐鑄造、優尼斯智能裝備重整計劃未能得到執行,則銀豐鑄造、優尼斯智能裝備存在被法院宣告破產並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風險,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公司將根據相關事項進展情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公告相關事項進展情況。公司發佈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為準。同時也提醒廣大投資者謹慎決策、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2019)遼01破18-2號《民事裁定書》

特此公告。

瀋陽機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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