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濱州駕駛轎車致3人死亡!其中還有一個不滿四周歲的孩子

【案情介紹】

2019年1月24日11時50分許,李某超速駕駛小型轎車沿博興縣某縣道由南向北駛時,與前方順行的楊某甲駕駛的電動四輪車(車上載著沈某某和不滿四周歲的楊某乙)相撞,電動四輪車在向右傾倒滑動過程中與李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楊某甲、沈某某、楊某乙、李某某受傷,

楊某甲、楊某乙、李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博興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進行了責任認定,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楊某甲、沈某某、楊某乙、李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後李某被刑事拘留,但未支付死者及傷者任何賠償。

楊某甲、沈某某、楊某乙家屬遂來到山東王寧律師事務所諮詢,要求起訴肇事者李某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等損失。

鑑於本案的特殊情況,山東王寧律師事務所決定為受害者家屬提供法律援助,並指派承辦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件經驗豐富的高騰、馬金友律師辦理此案。

【調查與處理】

經瞭解,楊某甲、楊某乙當場死亡,楊某甲尚有九十多歲母親,楊某乙不到四周歲,沈某某身受重傷。代理律師對案件情況進行調查後瞭解到,楊某甲系退休人民教師,其死亡賠償金可按城鎮主張,根據“同命同價”的原則,楊某乙、李某某也均應按城鎮主張死亡賠償金。涉案轎車為肇事者李某所有,該轎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額5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但保險金額遠不夠賠償。李某家庭經濟條件一般,個人賠償能力較差。

後律師決定以楊某甲、沈某某民事賠償為一案,以楊某乙民事賠償為一案,分兩案以李某及保險公司為被告向博興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19年5月28日,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肇事者李某家屬表示同意調解,願意賠償。經多次調解,受害者一方與李某及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在保險賠償限額之外,李某一次性賠償楊某甲、沈某某、楊某乙家屬計75萬元,楊某甲、沈某某、楊某乙家屬放棄對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9月29日,博興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賠償二案的原告計431384元,以上共計1181384元。

【法律分析】

1、《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該規定被稱為“同命同價賠償原則”的死亡賠償條款,但該規定適用有以下限制:(一)只適用於“同一侵權行為”造成的“多人死亡”情形,通常是指交通事故、礦難事故、群體性事故等生產事故、意外事故造成“群死”的情形,其他情形的死亡賠償不適用該規則。(二)此時只考量損害的同一性因素和人數因素,其他的諸如城鄉身份、收入高低、地區差異等均不考慮,確實實現了“同命同價賠償”。(三)該條只是規定此情形“可以”而非“應當”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因此“可以”是有選擇性的,並非法律上的強制性規定,具體是否適用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四)該條只適用於多人死亡情形,不適用於多人殘疾的情形。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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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博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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