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形的,不得識別爲貧困戶

有以下六種情形之一的,不得識別為貧困戶:

家庭成員中有在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工作且有穩定工資收入的;

家庭成員中有任村黨組織書記或村委會主任的;

家庭成員中有在城鎮購買商品房、門市房等的(不含因災重建、易地扶貧搬遷和拆遷建房);

家庭成員中擁有小轎車(含麵包車)、工程機械、大型農機具的;

家庭成員中有作為企業法人或股東在工商部門註冊有企業且有年審記錄,或長期僱用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家庭成員中有高費擇校讀書、在高費私立學校讀書或自費出國留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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