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別浪費了法學教育資源

法考,別浪費了法學教育資源

張明楷,男,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刑法學家,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

法學教育資源浪費嚴重

首先應當指出的是,我國的教育資源緊張,但在法學領域,教育資源的浪費現象卻非常嚴重:

一方面是許多人想上大學卻上不了大學;另一方面,許多人在盲目地攻讀法律碩士、法學碩士與法學博士,不需要法學碩士、法學博士的機構大量招收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現階段的法律碩士教育效仿的是美國JD的培養方法,但在我國,由於各種原因,不可能達到像美國那樣的培養效果。

筆者斗膽地認為:現行的法律碩士培養並不成功。

一方面,許多法律碩士畢業生仍然不能通過司法考試,不能進入法院、檢察院工作,也不能擔任律師,依然從事本科生就可以從事的工作。許多法律碩士畢業生之所以找到了工作,是基於其本科專業的優勢,造成了教育資源的嚴重浪費。

另一方面,有一些法律碩士畢業生雖然通過了司法考試,進入到司法機關工作,但由於法律思維的訓練時間過短,難以勝任審判、檢察等工作。

因此,筆者建議:讓通過司法考試的人作為法律碩士生進入重點法律院校學習二年半左右,使司法考試成為法律碩士的入學資格考試;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如果要從事審判、檢察、律師職業,必須進一步獲得法律碩士學位。

這樣可以克服上述兩個方面的弊端。

我國法學教育資源的另一嚴重浪費現象為,司法機關、律師行業以及公司、企業等有為數太多的法學碩士與博士,而且各行各業對學位、學歷的要求越來越高,一些大學招收的法學碩士、博士生越來越多。

實際上,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在於生活;從事司法實務並不一定需要高學歷與高學位。只有從事教學研究的人員,才有必要攻讀法學碩士與博士學位。

司法考試與法學碩士的考試同時進行,可以使法律專業本科生儘早作出選擇:如果打算以後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就攻讀法學碩士與博士學位;如果打算以後從事審判、檢察與律師職業,就參加司法考試,進一步獲得法律碩士學位;如果打算從事其他職業,就不必攻讀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博士學位。

這樣既可以避免教育資源的浪費,也避免了法學本科生通過司法考試後不經過司法研修就直接從事審判、檢察、律師職業的現象,從整體上提高了法官、檢察官、律師的素質。

這也不意味著法律專業本科生對此後的職業必須“一錘定音”。

如果取得法學碩士、博士的人,難以勝任教學研究工作,希望從事審判、檢察、律師職業的,也可以再參加司法考試 是否仍需取得法律碩士學位,可以研究;同樣,通過司法考試並取得法律碩士學位的人員,也可以攻讀法學博士學位或從事其他職業。

司法考試與法律碩士合二為一

在任何國家,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都要經過二年半左右的司法研修並經考試合格後再進入法官、檢察官、律師隊伍。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有專門的司法研修所,主要任務是對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

在我國現階段,由於司法考試的出題、改卷、參考人員多等諸多一時不可能改變的原因,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大多仍不具有直接順利從事審判、檢察、律師職業的能力有的非法律專業的人,背三個月的司法考試指導書就通過了司法考試;有的法學博士幾年也難以通過司法考試 。

因此,不經過司法研修就可以進入法官、檢察官、律師隊伍的現狀,並不理想。

但是,由於師資、財力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國不可能建立龐大的司法研修所,現有的國家法官學院、國家檢察官學院不可能同時承擔幾萬人的培訓任務;如果由各省的法官學院、法官培訓中心等承擔司法培訓任務,必然降低培訓質量,不利於迅速提高司法人員與律師的整體素質。

而由現在具有法律碩士培養資格的法律院校共同擔任此項任務,則比較理想。

即,將現階段具有法律碩士培養資格的法律院校以後也可以增加的法律碩士教學工作,轉變為司法研修性質的培訓工作,時間仍為二年半左右,其中有半年左右的時間在司法機關實習;使通過司法研修考試的人員,獲得法律碩士學位。

這便可以克服上述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應當經過司法研修,而國家又沒有也不可能有龐大的司法研修所這一矛盾。

由於現階段國家的財力有限,讓具有法律碩士培養資格的法律院校無償承擔司法研修性質的培訓工作也不合適,故目前可以仍然採取由考生繳納法律碩士司法研修的培養費用的辦法。

如果通過了司法考試的人員經濟困難,不能繳納培養費用,也可以不攻讀法律碩士,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擔任書記員,或者在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助理等職。

建議可能遭受的異議是:開展法律碩士教育,主要是為了讓非法律專業的本科畢業生學習法律,從而培養複合型人才。

其實,這是一個很大的誤解,也可以說是很陳舊的觀念。

在推行依法治國的時代,隨著各種證據規則的健全、專家證人制度的設立等,法官、檢察官、律師不必是所謂複合型人才。

例如,一位學醫的本科生畢業後攻讀現在的法律碩士,即使通過了司法考試成為檢察官,也不可能、更不應當由他來作法醫鑑定。

這樣的檢察官反而可能以自己懂醫為名,擅自推翻法醫的鑑定。

這是法治原則與正當程序所不能允許的。

況且,人們現在認為法官、檢察官總體素質低,也並不是因為法官、檢察官缺乏法律外的知識,而是因為法官、檢察官缺乏法律思維與法律適用能力。

建議可能遭受的另一異議是:現階段急需大量法官、檢察官,如果進一步提高擔任法官、檢察官的條件,不能滿足現實需要。

其實,目前的法律碩士、法學碩士等培養辦法也不能滿足現實需要。

因為大量的法律碩士、法學碩士由於各種原因,根本沒有甚至不願意從事審判、檢察、律師工作。

相反,按照筆者的建議,可能會有更多的人能夠從事審判、檢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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