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受賄近百萬元 南寧那陳鎮原鎮長一審領刑4年

 11月15日,南寧市良慶區那陳鎮原黨委副書記、鎮長樂情溫涉嫌受賄、貪汙罪一案在南寧市良慶區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樂情溫因受賄、貪汙近百萬元,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40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95萬餘元。

貪汙受賄近百萬元 南寧那陳鎮原鎮長一審領刑4年

  ▲庭審現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至2018年,樂情溫擔任南寧市良慶區那陳鎮黨委副書記、鎮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他人在那陳鎮承攬項目,並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好處費共計62萬餘元。另外,樂情溫還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擅自決定修改施工合同、請款報告或簽訂項目合同等方式套取國有資金32萬元。

貪汙受賄近百萬元 南寧那陳鎮原鎮長一審領刑4年

  ▲庭審現場,

  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樂情溫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數額巨大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樂情溫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數額巨大的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

  法院認定,樂情溫有索賄情節,應當從重處罰。其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退出的贓款也應當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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