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一鎮長貪汙受賄近百萬,被判有期徒刑4年!

南寧一鎮長貪汙受賄近百萬,被判有期徒刑4年!

11月15日,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貪汙受賄案,原南寧市良慶區那陳鎮黨委副書記、鎮長樂情溫,貪汙受賄近百萬,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南寧一鎮長貪汙受賄近百萬,被判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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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利用職務便利 貪汙受賄

法院審理查明,2016至2018年,被告人樂情溫在擔任南寧市良慶區那陳鎮黨委副書記、鎮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幫助鍾俊永(另案處理)在那陳鎮承攬項目,並多次收受鍾俊永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621693元。

2017年8月,被告人樂情溫幫助鍾俊永承攬那陳鎮2017年鄉村公路小修保養工程。2017年9月20日,鍾俊永以盧某傑、林某史、林某昌的名義與那陳鎮政府簽訂施工合同3份,金額共計368960元。後那陳鎮政府又收到該項目第二批資金18萬多元及2017年鄉村公路小修保養工程(示範路)資金14萬多元。

樂情溫為使該32萬多元得以撥付,從那陳鎮政府財務拿出原簽訂的3份合同,要求鍾俊永通過修改原3份合同,金額共計562020元,和另簽訂1份合同,金額146790元,並將新合同交給樂情溫,但鍾俊永仍需以原定的30萬元工程款完成以上全部工程,鍾俊永在該32萬多元工程款撥付到賬後,便將該32萬元轉到樂情溫持有的廖超毅尾號為3573的農業銀行卡。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樂情溫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數額巨大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

受賄罪;被告人樂情溫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數額巨大的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樂情溫有索賄情節,應當從重處罰。樂情溫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樂情溫退出的贓款,應當予以沒收。

南寧一鎮長貪汙受賄近百萬,被判有期徒刑4年!

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樂情溫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併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二、被告人樂情溫退出的贓款人民幣951000元,其中941693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餘款9307元由扣押機關轉至本院充抵樂情溫繳納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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