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爱妻之后 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电影《流浪地球》中,主人公刘启轻信自己的驾车水平,偷用爷爷的驾照开车出门,不慎撞车,最终被交警拘留,还好没有生命危险。相信不少人看到这一幕,应该能回想起那些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大巴坠江,小车连环撞,

仅仅因为一秒的粗心,无数个家庭却因此分崩离析!

“杀”害爱妻之后 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你爱的人,也许在一瞬间的碰撞中,便与你天人相隔。你的财产和家庭,可能会因一场短暂的悲剧,被套上苦难的枷锁。为了最大程度降低交通事故后的负面影响,2006年,国家开始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它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杀”害爱妻之后 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如今,交强险已经变成机动车上路的基本配备,但“装载”交强险的机动车,是否真的从此高枕无忧呢?近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卷宗里,有人却因保险公司拒不承担交强险责任赔付,而将其告上法庭,究竟为何?

2016年7月,小赵驾车不慎,碰到了在车尾部活动的妻子丽丽,致其当场死亡,因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本该赔付该事故中责任限额内的所有损失,但是,保险公司却以小赵与丽丽的夫妻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杀”害爱妻之后 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是夫妻就可以拒绝赔付?难道怕赵某“杀妻骗保”?事实不然。保险公司与小赵签订的协议中赫然写着: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任赔偿。合同一旦签订,条款即时生效。这个条款的本意,在于防范“杀妻骗保”之类的道德逆选择风险,保险公司拒付,有合同依据。

但是,本案中,小赵纯属意外撞死自己妻子,没有任何道德逆选择风险。其不服,愤而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最终的结果是: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按照保险金额赔付第三者责任险。

依据是什么?其实就是查明了真相,妻子被丈夫撞死,纯属意外,无道德风险,符合保险的赔付属性要求。

本案中,保险公司拒付,有其道理;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亦有其道理。

交强险本因保障事故双方的利益而存在,但碰上这样不靠谱的协议和公司,交强险还能确保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吗?车主在诉讼的过程中所花的时间和精力,又有谁来弥补?是不是每笔保险金的赔付,都要走耗力耗时的法律诉讼途径?

仅仅一份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真的靠谱吗?

当然不够!在现实生活中,车要上保险,人更要上保险。从概率论来看,总会有一些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总会有一些人患病,各种危险随时在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健康,所以我们必须采用一种对付人身危险的方法,即对发生人身危险的人及其家人及家庭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人身保险就属于这种方法。

那,买了人身保险之后,怎样才能得到赔付?很简单,被保险人一旦遭受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件,导致死亡、伤残、疾病、丧失工作能力或保险期满、年老退休时,保险人即可赔付。就算小赵仍旧要告保险公司,有了提前给丽丽买的人身保险,至少不会在以后的生活中承担更多的经济压力,其会更加从容和淡定

人身保险与普通的财产保险相比,有以下优点:

1.保险金额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其实际价值大小。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设计需要和交费能力。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但是,通过人寿保险金的方式,保额能体现一个人的身价。

2. 保险金给付到位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个别险种除外,如医疗保险,可以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同时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单,从若干保单同时获得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

3. 保险长期性

   财产保险如火险等保险期间大多为1年,而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单,一生为受益人保驾护航。

4. 保险金储蓄性

人寿保险期间较长,采取了不同于自然保费的均衡保费的交费方法,这使得在投保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对于投保人早期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的部分,保险人可以充分利用,并且使得投资收益。相应地,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单生效的一定时间后,就可以对其保单享有一定的储蓄利益,如保单贷款、领取退保金或其他选择。

安全上路,不光要为车上保险,也需要通过购买人身保险,为家庭的未来,套上更加牢固的双重安全网。行车规范,全家安心。

道路上跑的车,市场价一般是10-20万一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费一般在4000-5000元之间,那么,你的身价高过这辆车,你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吗?

没有人寿保险的人生,就是在“裸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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