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从天降 城市上方的痛谁来疗愈?

祸从天降 城市上方的痛谁来疗愈?

祸从天降,城市上方的痛谁来疗愈?

随手扔出窗外的东西或许很轻,但降落砸下的后果很重。

近年来,我们目睹了太多起“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

祸从天降 城市上方的痛谁来疗愈?

上海南京路上的一块广告牌掉落,砸伤六人砸死三人。

南宁一熊孩子从24楼扔下两个4磅重的杠铃,一个砸坏了三楼的地砖,一个反弹到隔壁邻居家。

合肥某小区频繁发生高空坠物现象:

一瓶辣椒酱被扔下,砸破了大众的天窗;

一个空酒瓶被扔下,砸烂了桑塔纳的玻璃;

一个大西瓜被扔下,砸凹了凯迪拉克的车顶;

警方前来调查现场时,一口铁锅又被扔了下来……

许多物业不得已为小区保洁人员配置了钢盔,阿姨们老泪纵横:不戴头盔老命都没了!

谁在从天而降?

祸从天降 城市上方的痛谁来疗愈?

1、菜板无头案

2001年6月,济南市孟老太在进入自家居民楼道入口之际,被一块从天而降的菜板砸中头部,当场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以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死者家属将该楼二层以上15家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6740.40元。

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菜板所有人,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裁定。经申诉,再审仍旧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该案成为一起无法查实真凶的无头悬案。

2、烟灰缸血案

2000年5月凌晨,重庆市郝某在家附近被一只从天而降的3斤重烟灰缸砸中,当场昏迷。经过39小时抢救、昏迷70多天、花费14万医药费后,其脱离生命危险,却永远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

公安机关侦查后,未能查明加害者。郝某将该楼的开发商以及可能丢烟灰缸的24家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各赔偿8101.5元,共计17.8万余元,开发商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该案成为全国首例高空抛物“连坐”赔偿案。

3、玻璃谋杀案

2006年5月,深圳市小学生小宇在回家的路上,被“好来居”大厦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中头部,当场死亡。

警方成立专案组调查未找到凶手。小宇的父母将该大厦的物业公司及二层以上的73户业主告上法庭,提出76万余元的民事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22.9万余元,其他业主不承担责任。原告和物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由73户业主每户补偿4000元共计29.6万元,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该案的业主和物业,历经了两审责任认定的反转。

4、高空坠粪案

2012年1月,上海市李某经过某小区阳台前的马路时,被一包从天而降的粪便砸中了右肩,李某所穿的高档羽绒服和羊毛衫被污染。

民警及社工至现场查看并到该楼301、401、501、601室逐一询问,住户均否认抛掷粪便。李某将上述4名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衣物损失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由4名住户各补偿原告150元,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该案属为数不多的未致人伤亡却令人心塞的事件。

5、黄狗砸人案

2018年4月,广州市张某被一条从天而降的大黄狗砸伤,造成高位截瘫,整个身体只有头部能活动,肌肉全面萎缩,余生只能在病床上度过。

由于砸人的黄狗是可以自主移动的活物,且早已跑得无影无踪,责任人的认定也成为本案最大的难点。

该案未审结,却成为2018年司法考试“高空坠狗”考题,从此纳入法考史册。

上述五个案件让我们看到:在这个世界上,太阳能够照见的公共区域行走着不特定多数人,他们可能面临着不期而至的无差别伤害。

祸从天降 城市上方的痛谁来疗愈?

谁来弥合损失?

高空抛物的“凶器”,从杀人于无形的菜板玻璃,到心理阴影面积有点大的粪便黄狗,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从天而降,换言之加害人不明

《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款被坊间称为“高空抛物连坐条款”:

1、责任主体的“连坐”性

在承担责任的群体中,真正的加害人只有一个,其余主体均是无辜的,但所有“可能加害人”都面临“连坐”风险。

2、责任性质的“补偿”性

补偿不同于赔偿:有加害才有赔偿,但有损害就有补偿,补偿不具有惩罚性,只是基于公平原则的损失分摊。

■ “成都水杯案”中,“本院认为”部分这样表述: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纠纷中,建筑物使用人不是实际侵权人,法律之所以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将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

3、免责事由的“消极”性

天降横祸时,不能苛求一脸茫然的受害人积极举证加害行为,但如“可能加害人”能够自证其明(如时间不能,地点不能,占有不能),则可免于承责。

■ “高空坠粪案”中,“审理查明”部分这样表述:

根据原告次日在事发现场拍摄的照片,被告居民楼前有一电线穿过,该电线上尚留与粪便一起落下的卫生纸,该电线位置在二楼上方,此外,原告感到被粪便砸中时力量很大,因此认为一楼、二楼居民不可能存在抛掷行为,而对面居民楼楼房后面有两棵树,因此不可能由对面楼居民抛掷。

祸从天降 城市上方的痛谁来疗愈?

对最有危险控制义务和风险防范能力的住户课以责任,使其任意抛掷行为的成本不再为零,该事故的发生几率或将大大减小。

谁去惩戒恶行?

高空抛物的原因,无端如两口子吵架斗殴,无良至熊孩子闹恶作剧,一言不合就高空抛物成了“悬在城市上方的痛

”,究竟有多痛呢?

“重力势能”告诉我们:一枚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能砸出一脑门包,从8楼抛下可让人头破血流,从18楼抛下足以砸破头盖骨,从25楼抛下则致人当场死亡。

祸从天降 城市上方的痛谁来疗愈?


久治不愈的顽疾一直带着触目惊心的杀伤力成为高悬城市上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法律的弥合功能可以实现民事的救济性,却在刑事的惩罚性上显得捉襟见肘。


取证难成为高空抛物被课以刑事处罚最大的阻力。昨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出“高空抛物者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的声音,根据加害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和损害后果做出了梯度性的规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针对风险防范,各地的举措也值得借鉴。

香港专门组成了侦察高空抛物特别队,通过悬挂数码监视设备,不分昼夜地监视高楼,任何位置有坠落物,都会实时监测并报警。

《北京市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规定:建筑外窗应为内平开下悬开启形式,高层及超过100米高度的住宅建筑严禁设计或采用外平开窗。采用推拉门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在今年4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坠物隐患排查整改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切实抓好隐患整治、加强在建工程管理。房屋业主和相关管理单位、企业要落实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测责任,建立隐患清单。对于已发生的坠物点以及前期已排查或社会、市民已反映的隐患点,房屋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排除隐患,并举一反三,确保类似事件不再重复发生。加大对在建房屋建筑工地的建筑装饰物、外挂物施工质量检查力度,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和过程监管……


取证的难或许还在,但入刑的口既然已开,“让真相飞一会儿”或许不失为一种迟来却未曾缺席的正义。

结 语

阿加莎的《无人生还》中,那首关于“十个小黑人”的杀人童谣有一句是这样唱的:

三个小黑人,动物园里遭祸殃;狗熊突然从天降,三个只剩两。

剧中第八个被谋杀的人,正是被从天而降的瓷器狗熊击中脑部死于非命。

不幸的是,远古印第安杀人童谣中的“狗熊”,真真实实地演变成鳞次栉比的城市中,那只从天而降的大黄狗。

祸从天降 城市上方的痛谁来疗愈?

幸运的是,如今我们能够通过立法措施和社会措施,将高悬城市上空的达摩克里斯剑刃,从无差别对待的不特定公众转向别有用心的加害者,实现江湖与庙堂的良性互动,疗愈整个城市上方的痛。

祸从天降 城市上方的痛谁来疗愈?


来源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图片均源于网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