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城:非法佔用林地搞養殖判處徒刑一年三個月

日前,連城縣公安局森林分局辦結的非法佔用林地刑事案件當事人曹某,經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以曹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身陷囹圄的曹某懊悔不已,連怪自己不懂法,自己以為是勤勞致富,沒想到卻觸犯了法律。

  現已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間,曹某在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辦理林地佔用手續及林木採伐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僱請鉤機到連城縣宣和鄉下曹村“水碧寨”山場毀林拓寬道路及開墾梯田,用於種植地瓜及放養生豬。經福建鼎力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曹某非法佔用林地面積36.13畝,被毀林種為一般用材林,該範圍內原有植被被毀壞,山林權屬為連城縣宣和鄉下曹村集體所有。因曹某屬累犯,法院遂從重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作出明確解釋,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非法佔用林地,在林地上進行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嚴重毀壞,被毀一般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的,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警方提醒:林地雖屬於農用地,但其不同於耕地或其他土地,林地是生態文明建設的主體部分,除具有經濟效益外還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態效益,為國土生態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凡未經審批,擅自在林地上進行非林業生產建設的行為均涉嫌違法犯罪,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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