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安监执法支队罚单〔2019〕xtszj1号

被处罚单位:湘潭市贝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建明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胡齐腾、李志刚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正在作业的电焊工杨遵国、李光辉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提供了证件的余科,证件已于2011年11月27日过有效期,且中途未复审。经调查查明,你单位从事电焊作业的3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安监一科责改〔2019〕xtshqt2号,证明“湘潭市贝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电焊作业的3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的事实;证据二、焊工杨遵国、李光辉现场作业照片和余科焊工证照片,证明“湘潭市贝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电焊作业的3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的事实;证据三、湘潭市贝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正强、兼职安全员张志锋和焊接作业人员余科、李光辉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湘潭市贝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电焊作业的3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的事实;证据四、湘潭市贝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湘潭市贝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一条第(三)项的处罚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湘潭河西支行),账号7800507201001000661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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