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職人員行賄 大新一男子獲刑5年

大新訊 日前,由大新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譚富某涉嫌行賄一案,經大新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譚富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大新縣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5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譚富某為使自己從邊境走私的大米、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冰凍動物肉類等貨物順利走私入境並運往國內,獲取非法利益,先後找到負責邊境打擊走私工作的時任龍州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原大隊長農天某和原情報大隊大隊長陸松某、原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黃學某、原城南派出所所長蘇品某、禁毒大隊大隊長黃海某等人(5人均另案處理),提出以按櫃“報單”的方式,讓5人在自己的走私活動中提供幫助,5人均表示同意。後譚富某在進行走私活動中,通過打電話、發短信等方式,將拉運走私貨物的車輛的車牌號、櫃數分別報給5人。在此期間,5人故意不安排民警出勤稽查,致使譚富某等人非法入境貨物得以順利運出龍州縣轄區。為感謝5人的幫助,被告人譚富某先後向5人支付好處費共計85.2萬元。

大新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譚富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行賄罪,遂依法提起公訴。被告人譚富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願意認罪認罰。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譚富某行賄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據此作出如上判決。(許冬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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