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不给协议原件,还使手段逼人签字,聪明人都这么干

经常有人向史律师求助,“拆迁方动用各种手段逼自己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签完之后还不给原件,能打赢官司吗?”

实践中,有的拆迁方会以协议要提交审批为由,拿走拆迁户签过字或按下手印的协议,致使被拆迁人迟迟拿不到协议原件,这期间拆迁方甚至可能擅自修改协议,对被拆迁人非常不利!

被拆迁人该如何避免这样的风险呢?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为大家解读。

拆迁方不给协议原件,还使手段逼人签字,聪明人都这么干

一、签字后留些原件,绝不妥协

在任何情况下被拆迁人手中都应该尽量留有在法律认可的拆迁协议文本原件。

正常程序下,协议应该是签订一式三份,拆迁双方各执一份,再存档一份。实际过程中至少需要签订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拆迁方只能带走自己那份。

有部分地方的拆迁方会“骗“被拆迁人,要拿原件回去盖章。这种理由根本站不住脚,正规的拆迁中都是把村民集中到拆迁办,现场盖章并让村民拿走协议原件。拆迁方专门上门签协议还不带印章,就是准备让被拆迁人踏入设好的圈套。

如果拆迁方要将签字后的协议全部带走,那么被拆迁人绝对不能妥协,一定要保留一份协议原件,并确保协议内容与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一致,为被拆迁人日后要求履行约定留下充分的证据支持。

拆迁方不给协议原件,还使手段逼人签字,聪明人都这么干

二、无法阻止拆迁方带走协议,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

在史律师经手的部分案件中,有部分被拆迁人的协议原件是被“骗“走的,也有部分是在”逼迫“下无奈签字的。当这些协议在出现在法庭上时,早已不是当初签订时的样子,被拆迁人百口莫辩。

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对被拆迁人的维权是相当不利的,所以被拆迁人一定要树立起证据意识,即使在被逼迫的情形下,也一定要留下相关的证据。

如果被拆迁人没有办法阻止拆迁方执意带走协议,那么被拆迁人就一定通过适当手段留下签约状态和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据,尽可能降低协议内容被私自修改的风险,史律师举例供大家学习:

1、在各份协议的每一页上都进行签字、在大段空白处注明此处无内容;

2、对已经签订协议的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并重点拍摄协议内容;

3、对双方口头协商确定签约内容的过程进行录音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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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奈签字,需及时起诉

最后,史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无法避免的拆迁已经被修改的,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联系律师迅速提起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也就是说,只要被拆迁人有证据证明最终的协议并非自己在自愿、清楚真实意思的前提下签订的,拆迁协议是有可能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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