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伍家岗区首例!决定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2019年10月29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针对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请邹某强制医疗案件当庭作出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邹某强制医疗,这是伍家岗区首例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案件。

2019年5月24日,被申请人邹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李家湖路公交站附近,无故殴打行至此处的被害人杜某,并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杜某左小臂刺伤。后宜昌市公安局伍家交警大队五一广场中队执勤协警王某某在拦截邹某逃窜过程中,被邹某用水果刀刺伤左耳后部,邹某逃窜过程中多次使用石头砸向民警,挥刀阻止民警抓捕,后其被公安民警合力制服。5月27日,经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邹某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宜昌市伍家岗区首例!决定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综合考虑邹某的精神状态、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决定对其提起强制医疗申请。这是该区首例开庭审理的强制医疗案件,为确保案件质量,承办人在开庭审理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该院员额检察官周俊积极到宜昌市优抚医院了解司法鉴定结果,前往荆州市公安县人民医院了解被申请人邹某目前的治疗情况,到邹某居住地了解其日常生活状况、精神状态、其父母的监护能力等。在庭审过程中,承办人通过大量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不仅实施了故意伤人的犯罪行为,而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综合司法鉴定意见、被申请人治疗后的自身状态及与其法定代理人的沟通结果,对被申请人邹某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和强制医疗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阐述。最终,伍家岗区法院当庭对被申请人作出了强制医疗决定。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针对如何开展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申请强制医疗、如何加强对强制医疗决定及执行情况的法律监督、如何解决医疗费用问题、如何保障被申请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确立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个效果”的诉讼目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