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挖坑晚輩哭!舊改房屋產權登記亂成麻,子孫繼承難難難

文/圖 羊城派記者 鄧偉東(另署名除外)

個案回放

權屬登記幾經易名,子孫也看暈了

李大偉和張小妹共同生育3個子女,分別是長女李蘭,兒子李傑和次子李俊。

李蘭與丈夫馮浩育有一子馮鑫,後來馮鑫結婚,與妻子呂慧生了女兒馮梅。

李大偉於1953年去世,張小妹於1995年去世,李蘭於1996年去世,馮浩於1970年去世,馮鑫於2007年去世。

近日,這個“大家族”的後代為房子的歸屬問題鬧得不了開交。

長輩挖坑晚輩哭!舊改房屋產權登記亂成麻,子孫繼承難難難

漫畫/陳春鳴

因為他們家早年在佛山市有兩套房。

其中一間在1951年2月12日確權,產權登記在李大偉、張小妹、李傑、李俊4人名下。

1954年,在張小妹主持下,由李蘭、李傑出資、小兒李俊的名義購買了隔壁的另一套房子,而此時李蘭已出嫁,李傑在外當兵,只有16歲的李俊在家跟著父母務農。

他們家先買的那套房由張小妹一直居住至過世,隔壁那套李俊結婚後就一直居住在那裡。

1992年11月,經區房管局確認,這兩套房子都登記在張小妹名下。

2007年5月,村委與李俊簽訂了這兩套房屋的拆遷改造安置面積確認書,並作為簽訂拆遷安置合同的其中一個依據。但是,後來由於各種原因,該拆遷安置合同未能簽署,而最後的拆遷補償面積也未確認,但上述房屋於2009年10月14日由某房產公司申請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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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改改善了環境,但也會暴露出一些家族成員與房屋產權相關的歷史問題

時至今日,舊改的巨輪滾滾而來,馮梅認為,房屋拆遷是早晚的事,如果現在不盡早理清房屋的產權歸屬問題,到時拆遷,補償可能會全給了叔叔李俊他們他們一家,自己什麼都分不到。

馮梅認為,後來購置的房屋是李蘭、李傑出資購買的,當時李俊只有16週歲,並無收入,且兩套房子於1992年均登記在張小妹名下,因此,李蘭對兩套房屋都有繼承權!於是,作為李蘭的繼承人,馮梅想通過訴訟請求分割上述兩套房屋。

律師說法

房屋登記事實不容改變

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的陳瑞蓮律師指出,經分析,此案例的關鍵,是在於房屋土改時,確定房屋歸所有家庭成員共有,各共有人享有房屋產權份額。後來,其中一共有人以個人名義領取房屋產權書,此時,對共有房屋享有所有權和繼承權的共有人去世後,共有人各自的繼承人是否有權繼承房屋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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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人籌款、以父母名義給孩子購置婚房的個案,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少見

首先,關於第一套,在張小妹去世後一直未對房屋進行分割,房屋尚仍處於未析產、權利人共有的狀態。其在土改時確認由李大偉、張小妹、李傑、李俊4人共有,各佔1/4份額。後來在1992年房子登記在張小妹一人名下。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其是取得所有權共有人或繼承人的同意後登記在其一人名下的,則只能視為張小妹代表其他共有人或繼承人取得該房屋的產權憑證,不能改變房屋的共有性質。因此,馮梅主張繼承該套房屋的產權份額是可行的。

另一套房當年是以李俊名義購買的,張小妹的行為符合父母為兒子買婚房的民間習俗,且李俊婚後在該房屋也居住數十年。

而李蘭、李傑是否有資助並不影響該房的產權性質,其產權應歸李俊個人所有。該房屋於1992年登記在張小妹名下,若果無法證明張小妹系經李俊同意後才登記在自己名下,該登記行為很容易會被法院定義為權屬登記錯誤,不能發生物權效力,不能對抗系李俊於1954年購買的事實,該房屋的所有權是李俊個人所有。

馮梅主張繼承此房屋的產權份額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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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事情需要未雨綢繆,才能讓家人過上平靜祥和的生活

陳瑞蓮律師指出,如今,像馮梅這樣的情況並不罕見,舊改引發要處理的歷史遺留問題有很多。土地價值不斷飆升,可謂寸土寸金,相關問題尤其容易被激化。

當年,不少市民為買房要舉全家之力,家人也不太計較。後來,房屋登記時讓部分共有人被“排除”在外。時代變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建立和完善,幾代人下來,有些問題和矛盾日積月累,怨氣越來越重,一旦爆發就難以收拾、傷及親情。因此,建議大家應充分溝通和協商,不要輕易破壞家庭的和睦,正所謂,家和萬事興。

來源 | 羊城派

審籤 | 鄭宗敏

實習生 | 宋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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